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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保安结伙劫杀宝马车女业主 家属索赔108万


2011年底,一起发生在小区地下室的抢劫杀人案震惊沪上。一名小区保安李某伙同外人陈某抢劫开车归来的女业主,并将其残忍杀害在地下室。

最终,陈某被判处死刑,保安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然而,斯人已逝,生者却难以释怀。尽管时隔已久,罪犯也已经伏法,但被害者家属认为,案发小区物业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保安公司违法派遣未成年保安,而开发商安全设施不合规定,才使得悲剧无法避免,上述各方难辞其咎。今年5月,被害人杨某的母亲、丈夫及女儿一纸诉状将上述各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8万余。

被害人家属不起诉直接侵权人而选择起诉物业公司、开发商等,是否合理?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经济赔偿呢?

案发

小区保安伙结外人劫杀女业主

2011年12月5日,位于浦东新区秀沿西路68弄 “保利·林语溪”小区一公寓楼通往车库的地下室内发现一名死亡女子,经辨认死者为大楼业主, 44岁的贵州人杨女士。

最先发现死者的是小区一名绿化保洁员。据他回忆, 5日早晨7时左右,他在工作间旁发现有人躺在地上,长头发,两只手向上举着,身上有血迹,躺在那里已经没了动静。他见状当即冲出楼外通知了保安人员,并报了警。

当日深夜11时许,上海警方在浙江余杭将两名行凶男子抓获。其中一名男子李某竟是案发小区保安,年仅17岁,另一名男子陈某同样只有20岁。年纪轻轻的两人与被害人有何恩怨?为何要将其残忍杀害在地下室?

据陈某和李某交代,两人原在同一保安公司工作,后来陈某离开。 2011年10月,李某被保安公司派驻至案发小区担任保安,并居住在该小区公司宿舍。 11月下旬,陈某找到李某并与其一同居住在宿舍内。没多久,陈某因为经济拮据,便动起了抢劫的歪脑筋,李某表示同意,两人便各自准备了一把尖刀。 12月3日,开宝马轿车的小区业主杨某被两人盯上了,并商定由李某锁上车库通往小区电梯间通道门,趁杨某退回绕路上电梯时动手实施抢劫。

4日晚上9时许,陈某和李某各带尖刀,躲藏在小区地下停车库一房间内,李某按照计划锁上电梯间的通道门,陈某则躲在车库地下室大门背后。当杨某驾驶宝马轿车回到地下车库,停好车后却发现电梯间通道门被锁上了,有些诧异的她没有想到,危险正在降临。突然,陈某从背后卡住了杨某的脖子并捂住了她的嘴巴。杨某对这突如其来的袭击惊吓不已,不停地反抗、呼救。在一旁的李某见状,拼命捂住杨某嘴巴抓住杨某的手,阻止她反抗。陈某手持尖刀从杨某的腰背上刺去,又对着其胸腹部连戳数刀,杨某随即倒在了地上没有了动弹。

接着,陈某和李某将她拖到了车库北侧东边的房间,并劫得杨某的一只提包,提包内,有4万余元现金和三部手机等。作案后,陈、李两人想到了现在浙江余杭的前同事程某,决定去他那躲一躲。与程某联系后,陈某便驾驶劫得的宝马轿车,与李某一起逃离上海。第二天一早8时许,陈某和李某来到了程某工作的理发店。陈某拿出2000元钱给程某,还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宝马车钥匙放在桌上,说 “车胎爆了,现在车子停在嘉兴呢,你有空把它当黑车卖掉吧”。

当程某得知陈某和李某抢劫并杀人后,竟没有报警,还帮两人租好了房子买好了生活用品。然而法网恢恢,当晚11时许,上海警方将三人抓获并连夜带回了上海。至此,这桩震惊沪上的小区地下室命案告破。

审判

法网恢恢杀人保安终尝恶果

随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此案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伙同李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劫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陈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其在此次犯罪中首先提出抢劫犯意,且实施持刀戳刺被害人的行为,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处。

李某身为小区保安,却积极参与抢劫业主,并对被害人实施捂嘴等直接加害的行为,在犯罪中并非起辅助、次要作用。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程某知陈某、李某系已实施持刀捅刺被害人、抢劫宝马轿车的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藏匿之处、购买衣物等,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2012年7月18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陈某、程某不服,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上诉否认起意抢劫,辩称系李某起意抢劫并确定作案对象,且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亦捅刺了被害人,陈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程某亦提出,其窝藏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陈某从侦查阶段直至一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因其经济拮据提议抢劫,现上诉否认起意抢劫,显系抵赖。而就其诉称李某也持刀捅伤了被害人一说,因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最终,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诉赔

家属状告物业公司等索赔百余万

斯人已逝,生者却难以释怀。尽管杀害杨某的保安李某和陈某已经伏法,但杨某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保安公司及开发商对于杨某遇害均有严重过失,同样都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事发至今,他们当中的任何一方,却从未对此事表达过任何歉意、慰问或者解释,这令杨某的家人难以接受。

今年5月,被害人杨某的母亲、丈夫及女儿一纸诉状将保利林语溪小区的物业公司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物业公司”)、小区保安李某的用人单位誉防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保安公司”)、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上海保利建壅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开发商”)及保安公司的唯一股东黄某(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者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余万元。

杨某的家人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人员进出小区不执行检查登记制度,案发时,担任小区门卫的保安人员又擅离职守,同时,物业公司对小区地下车库无人进行现场管理,亦无人负责监控,安全巡逻也不到位,致使未能及时发现、阻止罪案发生并给予受害人救助。直至案发后12小时的次日上午,才由保洁人员发现被害人。

此外,根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应年满18周岁,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申领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但本案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保安李某系未成年人,入职时仅16周岁,更未取得保安员证,物业公司涉嫌违法使用不合格保安员。而物业公司收容陈某居住于集体宿舍,并放任其在小区内活动,也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方便。

本案中,三名罪犯均曾是保安公司员工,而保安公司并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因此,在杨某家人看来,保安公司存在非法设立、违法派遣保安人员。

杨某的家人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地下车库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根据市公安局发布的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补充规定》,每幢住宅楼楼栋出入口、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的出入口、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地下车库的主要车道应安装摄像机,监视范围不应有盲区。而正是由于事发小区的地下车库没有上述设施,才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家属看来,杨某在小区地下车库内,被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物业保安伙同他人抢劫并残忍杀害,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和开发商无论如何难辞其咎。假设各方能依法履行职责,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索赔108万元。

争议

物业保安公司等各方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被害人家属看来,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和开发商等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无论如何难辞其咎。

那么,其不起诉直接侵权人而选择起诉物业公司、开发商等,是否合理?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保安公司代理律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马文斌律师认为,保安公司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有直接侵权行为人的,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起诉侵权行为人陈某和李某,而不是起诉物业和保安公司等,”马文斌说。

此外,本案中的两名直接侵权行为人,一名已经从保安公司离职,另一名虽然在职,但案发当天并不当班,因此,其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犯罪。

针对李某未满18周岁即被录用为保安,马文斌认为,从行政法规上来说,保安公司确实存在违规,但此前相关部门已就此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保安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出现保安服务等字眼,只是提供 “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并没有相关义务。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认为,被害人家属没有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直接侵权人陈某和李某,而选择向物业公司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是可以的,也是合理的。而物业公司等各方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则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保安的义务,该义务分为法理上的义务和协议上的义务。协议上所指的义务,主要看业主及物业等之间,是否就保安义务进行了明确。如果各方存在保安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经济赔偿,否则不承担。

据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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