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石某自毕业就到科科公司工作,岗位为管培生,实际工作为销售门店的店长。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每月薪资7000元。2019年9月石某在公司OA系统上提交离职申请,后公司给石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石某拒不签字。科科公司将石某从公司宿舍赶出、清理工位、取消上下班打卡指纹。9月底石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单方解除,要求科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科科公司:石某自行申请离职,公司审批完离职申请后给石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程序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公司实行打卡制度,我们并未看到石某在节假日加班的记录,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石某:公司因为效益下滑,想要辞退员工。在此期间上级约谈石某承诺带石某参加公司中层海南团建,并给石某介绍工作,一个月内石某可以在上班期间去面试,如石某答应的话就在OA系统上提出离职申请。石某提交申请后公司答应的承诺并未做到,故石某一直不进行离职交接,也没签订纸质的离职申请书。石某的工作一直在门店工作,门店工作无法打卡,但工作内容与时间都会发在工作群里(提交截图证明,已经被踢出群聊,无法提交原件)。
科科公司:公司对于石某所说的上级承诺的事实并不知情,且上级承诺应当找上级,是个人行为。在OA系统提交离职申请就等于提出离职。石某的微信截图真实性无法认可,请求提交原件。
案情结果
在双方均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仲裁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科科公司支付石某2万元补偿。
案例启示
1、从该案例来看,科科公司很有可能真的给石某做出过承诺,且并未达成,所以同意调解。但石某对于这些承诺均没有证据证明,如真的经庭审裁决,石某败诉可能性极大。在对于离职谈判时,如公司约谈承诺给某些补贴,条件是劳动者自行提出离职。此时劳动者应当警觉,要求公司签订协议留证,后再提出离职,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公司存在欺骗性做法但劳动者无法证明,只能有苦难言。
2、加班工资基本是每一位离职员工都会附带提起的诉求。很多公司不规范,要求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有公司要求加班并且实际进行加班行为后才可主张加班工资,自己加班或是选择延迟下班很难主张加班工资。在诉讼中,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需要劳动者承担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石某仅凭借聊天记录截图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很难得到支持。劳动者在公司要求的加班中要有意识的留下加班的证据,为后期可能发生的风险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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