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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基层法律服务问题对策研究

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孟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服务在法的实施各环节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基层法律服务是指新农村范围内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代理诉讼、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解答法律问题、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活动。由于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性、滞后性,使得农村的法治宣传与普及更为迫切,所以对我市农村法律服务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我们本着面向农村、深入农村,服务农民的精神,开展了关于衡水基层法律服务的社会调查,通过法制宣传与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有奖问卷调查等活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来探讨衡水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完善问题。

一、衡水市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一)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发展迅速,成就显著

近几年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迅速,服务门类逐步完善;服务领域日益健全;服务队伍日益壮大;服务质量日益改善;服务规模已初步形成。

1、基层便民法律服务逐步实现乡村全覆盖。近两年,衡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横向(婚姻家庭、耕地、交通事故等)和纵向(乡镇、村两级)双层建设,齐头并进,基本实现基层全覆盖。截止到2015年3月份,衡水法律服务所有29个,平均每个县市都有1-2个;调解委会总数为5211个(下级上报总数,以下类同),其中村调委会4969个,居民调委会60个,乡镇调委会118个,街道调委会8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8个。按县市区划分,桃城区304个,武邑县559个,武强县273个,饶阳县202个,安平县224个,故城县552个,景县870个,阜城县621个,冀州市398个,深州市498个,枣强县572个;即便是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等地区也有调委会近百个。另有其他社会团体及组织设置的调解法律服务机构70余个。2014年全年共调处各类纠纷45026件,调处成功44697件,成功率99%,协议金额2374万元。目前,衡水全市设有法律服务工作站121个,基层服务联络站点1285个,实现了农民在家门口享受到专业法律服务。此外,通过在乡镇建立公证联络员制度,在同村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等举措,为百姓提供面对面零距离的法律服务,逐步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乡村全覆盖。

2、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日益壮大,顺利实现量与质的双提高。在构建“衡水法律服务体系格局中,我市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从一开始的政府、司法机关主导,到现在的人人谈法、人人讲法、人人用法、人人护法,实现法律服务全民参与。据统计,2015年衡水全市专职提供法律服务人员有近万名(2014年有专职人员9813名),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者近4000人,高中以上文化5264人。通过逐步推广“十户调解员”制度,将离退的公检法司等公务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纳入法律服务队伍通过加强队伍党性培养鼓励继续教育、加大培训力度等举措大大提高了服务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通过与电信、移动公司合作,开通集“民调通”“领导通”和“管理平台”一体的民调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人员与科技的完美结合。预计今年年底开展“万名调解员大培训”,促进服务队伍量与质的进一步提升

3、基层法律服务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着力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法律服务是民生工程,基层法律服务更是维护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2014年我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具体按照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被进一步放宽,对象由低保群体向低收入群体延伸拓展,构建覆盖市、县、乡三级少儿法体系和网络。同时拓展异地协作服务领域,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援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

(二)衡水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虽然取得成绩傲人,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1、农村法律服务的体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活动,司法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相关规定,河北省也出台了《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总的来说,政策导向性太强,缺乏实际操作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作为私人性质的企业机构,逐利性、自主性是其显著特点。在没有税收、资金补贴等利益方面的优惠,要求律师、法律工作者提高免费或者低价的服务,存在一定的难度。

司法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活动的主要管理和监督机关。由于人员、资金、场地等现实条件的限制,经常出现“两所合一”现象。这导致一是司法所行政管理监督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二是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无法专注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收费机构极易混淆,造成司法所收费的假象,服务的公益性得不到认可。

2、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人员素质既包括法律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我市虽然现有专职服务人员近万名,且每年在以近5%的速度在增长,但客观来说,我们法律服务水平不高,老百姓满意度不高。这与我们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很大关系。

究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人民调解员准入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员有两种方式产生:群众选举或被聘请。也就是说,我们的调解员来自农村的一般群众,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群众中的“精英”代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专业性、农村地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存在,极大的限制了这些“精英”代表的法律专业素质。二是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准入问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一方面一方面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及知识储备要求比较低,另一方面对其综合素质要求比较低,要求“品行良好”,主观性太强,导致法律服务工作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财力,效果却不尽人意。 三是由于经费不足、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我们的法律服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于指派的法律援助、法律顾问等工作都是能推就推,推不了的就拖,最后不是不了了之,或者勉强应付完事。

3、法律服务者中职业律师数量少且集中,分布不均。截至到2015年3月份,衡水共有法律服务所29家,律师事务所24家,平均每个县市区仅有1-2家法律服务所和一家律师事务所。衡水总人口430多万,专兼职律师234名(兼职律师5名),平均1名律师服务近2万人,远远低于河北省的1:8000。而且234名律师中,仅有91名律师分布在各县市,仅占不到35%。衡水职业律师人数少且农村更少的现象大大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水平。同时,我市在农村基础建设、教育医疗、土地流转、农业融资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者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的需要。

4、农村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不利于农村法律服务的顺利开展。全民普法活动开展了近三十年,但由于传统观念、农民文化水平等原因的影响,在权益受损时,农民维权的途径仍然偏向于上访政府解决,期望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满足和支持,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还有些人认为律师不可靠,花钱聘请律师不如直接找办案法官、政府领导管用,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大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开展和提高。

二、立足市情,完善我市基层法律服务

针对基层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立足我市市情,我们从服务机制完善、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增加法律服务经费管理、提高市民法律意识等方面来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机制

从宏观来看,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有效机制的保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律服务制度机制建设。一是要明确行业扶持政策,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服务管理制度;二完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制度、权利保障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罚制度; 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与公、检、法等部门执法协调发展的立法体系。四是建立法律服务范围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四是逐步试点公职律师制度,即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由财政、企业或者优秀的企业家按比例承担费用,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探索。要分步骤、分层级实现公职律师制度全覆盖。

(二)增强农村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纵向自身发展历程来看,量大但是精英少;横向全省比较而言,量和质更是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设一支有专业素质、职业素质、责任素质、纪律素质、作风素质过硬的法律服务队伍是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者的期望所在,也是建设完备法律体系的基础工程。把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作为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整合基层精英,组建一支“接地气”的法律服务者队伍。通过统一考试或考核,将基层中懂农村、懂法律、懂政策、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吸收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来,建立一支能适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队伍。

2、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律师业务向农村倾斜。建议各级县市出台政策,如降低设立条件、降低个人所得税等有效措施鼓励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到乡镇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鼓励大中专院校法学专业与农村实现对接,鼓励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到乡镇、农村实习锻炼;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三农”法律援助、代理“三农”案件数量和质量等情况作为每年考核项目,对服务农村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或法律服务者给与实质奖励;扩大C证律师执业县域,限定执业范围,切实增加基层服务律师数量。

3、增加法律服务经费。提供法律服务是政府责任。衡水各市县区应明确财政预算标准,对交通不发达、经济较贫困的乡镇、村,可以适当提高法律服务经费标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在各地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同时,法律服务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和手段,需要与其他部门、其他措施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例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要与房产、工商、档案、劳动仲裁等部门联系与协调,这就需要这些部门的密切配合,减免部分费用和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健全服务标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质量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提出,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坚守质量至上的理念,提供有诚信、有品质、有质量的法律服务。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标准体系、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等,做好服务评估和监督工作。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由基本法律知识向农业产业化经营、耕地承包流转、招商引资、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拓展,为新形势下基层农村提供方便、及时的法律服务。

(四)切实做好普法工作,适时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相较传统说教方式,电视、网络、数字化等以其直观性、时效性、权威性的传播特点,在基层更容易被群众所接受。如法制频道的天网、一线、法律讲堂,如河北农民频道的非常帮助、老三热线等,通过简单直观的法律事件的讲解来传达相关法律知识,既丰富村民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提高其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维方式。其次“送法下乡”活动应连绵不断。采用村民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平民共同参与的竞技比赛、秧歌、广场舞等娱乐节目,将知识融入娱乐。不仅丰富了村民的业余生活,而且让农民受到了法律知识的熏陶,为我们基层法律服务的开展打好群众基础。

(五)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形成为基层改革发展服务的合力

加强城乡律师业务交流,鼓励市律师事务所与县区律师事务所实现顺利对接。鼓励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农村法律服务上实现传、帮、带。遇有复杂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向对接的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协会定期调查研究农村法律服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困惑,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由司法行政机构统一合理调配,解决一些县(市、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立足基层、贴近农村、便民利民的优势,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优势互补,不断为基层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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