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妇女的利益,本市作出新规定——新生儿出生证必须由其母亲领取,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昨天,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出生地证明的,原接产医院可根据现行病案管理规定提供相关分娩病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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