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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配偶长期下落不明,婚姻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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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律师帮帮团的律师走进基层开展法律宣传。律师的讲解深入浅出、言简意赅、结合实际,使广大基层群众极感兴趣,特别是贴近基层生活的诸如赡养老人、妇女权益保护等小案例,更是激发了基层群众的互动参与的热情。图为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连慧敏律师(图右一)在活动现场。刘秀丽 摄

配偶长期下落不明,婚姻能解除吗?

读者李女士咨询:她生活在市区,其有一同胞妹妹,在乡下成家,并照顾老人。李女士的妹夫是外地人,和妹妹结婚后本打算落户当地,可是在婚后两年突然失踪,出走时孩子已经一岁多了。现失踪时间已经长达五年,李女士的妹妹一个人在家奉养老人、照顾孩子实在不容易,想再成个家,也好有个帮衬。可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咨询后得知,自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不允许再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罪。李女士很为妹妹着急,但谁都不知道妹夫老家在哪儿。无奈,李女士咨询律师称:“难不成我妹妹就要这样过一辈子吗?总得有个解决的办法吧?”

网络图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尹科律师解答:本案李女士的妹妹在丈夫失踪五年,且至今没有任何音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丈夫死亡。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死亡,可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李女士的妹妹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另行再婚。即使其丈夫在宣告死亡后又出现也不影响李女士妹妹再婚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之规定,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前妻因传销债台高筑,

我是否要被法院一起执行?

读者高先生咨询:前妻李某婚后痴迷传销,成年累月热衷于传销各种活动,置家庭、孩子和丈夫于脑后,不闻不问,不尽妻子应尽的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二人于2013年3月开始分居,直至2015年离婚。前妻2014年10月因传销借高利贷,被债权人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前妻答应还款,但因债台高筑,房子都被变卖用于还债,已无力还债。迫于债权人追债压力,前妻居然恶意证明其所借高利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现在法院已冻结了我工资卡的银行账户,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应该替前妻还债吗?

网络图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王增茹律师回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王增茹,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帮帮团成员。

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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