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这个曾经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很少提及的概念,近年来越来越频繁地闯入大众的视野。现实生活中,因为遗产的继承问题导致家人亲戚撕逼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数不胜数起来,登录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以“继承纠纷”为关键词搜索,在2014到2016年间就有91945个搜索结果,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继承纠纷越来越多,往好的方面来看,说明社会财富越来越多,要是都像过去,茅屋两三间,瓦盆三两个,没人想要,纠纷自然就少了;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巨大的利益导致“人心不古”,兄弟阋墙,亲朋反目,引发社会的动荡和不安。而在这些继承纠纷中,绝大部分都是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这表明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继承纠纷都源于没有遗嘱或者因遗嘱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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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才能使财产顺利传承,其他人才能各安其心,不至于死后引发淹没亲情伦常的滔天洪水。立遗嘱,将是每个人都必须都要面对的问题。
也许有的人会说,我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的财产当然由自己继承,没必要立遗嘱,让父母立遗嘱还会伤了父母与自己之间的感情。
你若是这样认为的话,只能说你图样图森破了,在百度上随便一搜,独生子女不能完全继承父母遗产的新闻和案例不胜枚举。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试举一例,小明是独生子女,他有两个叔叔,其爷爷奶奶后于父母去世,父母去世后给小明留下一套房产,在都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对于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小明要与两个叔叔共同继承(份额不一)。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叔叔若是配合还好,若是不配合的话,说不定就要出现叔侄对簿法庭的局面了。
讨论了立遗嘱的必要性,接下来就要讨论怎么立遗嘱的问题了。
遗嘱不是你想立就能立的。
首先,立遗嘱人得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立遗嘱时得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遗嘱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立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比如配偶)的财产,即使配偶不在,替配偶处分其财产的遗嘱也是无效遗嘱。
再次,立遗嘱有法律规定的几种形式。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当中,口头遗嘱的限制最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效力相当,以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生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
还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都涉及到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问题,但不是什么人都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三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分别是(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要立,但更要知道怎么立,千万不要出现辛苦立了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却发现所立遗嘱因为不符合规定而失效的情形,到那时候就是个无力回天的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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