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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排期太久患者自行痊愈 上海三甲医院拒退手术费

病人陶某因患拇指“化脓性肉芽肿”至本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被院方安排在4个月后接受手术,陶某为此缴纳了手术费。不想在此期间陶某的患处已自行愈合无需手术了,可该院却以陶某丢失手术费发票为由拒绝退款。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解除与陶某的医疗服务合同,并返还陶某全部手术费。

据原告陶某陈述,2016年7月25日,陶某因左手拇指“化脓性肉芽肿”至被告某三甲医院就诊。被告经诊断后,安排陶某于2016年12月20日接受手术治疗。陶某为此先行支付了手术费165.75元。

时隔4个月后,陶某发现左手拇指已自行痊愈,至被告处复诊后,陶某被告知已不需要施行手术。陶某为此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但被告以陶某拿不出收费单据为由加以拒绝。陶某认为,因其就诊时间和预约手术的时间相隔数月之久,因此未能妥善保管手术费收费单据,但被告不能以此拒绝退费。

陶某向法院诉请,判令解除被告退还原告手术费人民币165.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医院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遗失发票,故按照被告的财务制度,无法为原告办理退费手续,不同意退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陶某因患病至被告处就诊,被诊断需手术治疗,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因原告自行痊愈,手术已无必要,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解除,解除日期为被告签收诉状之日。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自付部分手术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被告虽认可双方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无施行手术的必要,但却以原告无法提供收费单据第一联为由拒绝退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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