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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

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导致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在劳动者提请用人单位补缴补会保险的仲裁申请后,对于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管辖和裁决,在法律实务中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行政性、强制性是其重要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社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审核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维权时,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综上,员工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

于劳动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争议人事仲裁机构有的受理以上争议,有的不予以受理。员工在维权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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