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何一果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李某及李某甲借款272000元,二李系夫妻关系,借钱时声称该款是用于装修房屋。并约定一年为期,到期归还。一年期满后,二人依然没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并屡次找借口拖欠,赵某实在无法忍受,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过程】
作为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首先查看了被告向赵某出具的借条,确认了借条的来历及书写人,其次结合其他书面证据去吻合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并在庭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审理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二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在夫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其借条及借款属于客观事实,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当得到保护。故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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