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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24条,那口万人捶的锅,你已背了太久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这些年里,娱乐圈里最有传播力的话题,除了某艺人又凭借大烂片成为票房毒药,就是花花绿绿的闺房八卦。一位德艺双馨的“艺术家”人设崩塌,皮囊下暴露的是五光十色的饮食男女。

其实也不能全怨人家。因为这年头最能吸引聚光灯的话题之一,一定是婚姻焦虑——倒不是说世风日下。只是一个人如果得了针眼,出门便难免感觉一半人在偷偷瞄自己,另一半人在拿手捂眼睛。所以不少准妈妈在被推进产房前,一定要颤抖着握住护士的手,再三强调如果有了万一,一定听自己父母、而不是老公的。

在这种人情冷暖里,婚姻法解释(二)24条成了导致婚姻观变化、破坏家庭的背锅侠。这还真是好没道理。

24条改变什么了吗?婚姻法在前,司法机关还不敢这样“胆大包天”。婚姻法19条第3款说得明白:“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言下之意,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属、或者债权人事先不知道这约定,债务就该由夫妻双方偿还。注意,婚姻法并没有说另一半不知情,这债务就与TA无关。

婚姻法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两口子讨债前同吃同住,讨债后净身出户。借了钱,把所有财产过户到配偶一边再离婚,真是快速致富好手段。返回24条的文本,就可以看出这条司法解释,基本上就是婚姻法19条第3款的变形。

那么,既然24条没有设立新的规则,那难道不是画蛇添足,它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有。设想你不幸地要为这种争议中的双方评理。债权人一方手持借条,说男方向他借了款做买卖,现在逃之夭夭;如果你不判女方依法还债,就是纵容老赖、天理不容。女方也以头抢地,哭诉自己对债务毫不知情,都是杀千刀的联合外人坑害于我;你要是判我还款,就是丧尽天良、为虎作伥。

你觉得双方所说都在理,正焦头烂额,忽然脑筋一转,告诉两人不要空口白牙,咱凭证据说话。双方一愣,又接着各自哭哭啼啼、义愤填膺。潜台词就是:我没证据,你看着办。这时候就该24条登场了。它在婚姻法框架内,指引着法官如何确定举证责任,让婚姻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整齐不走样,不管这在一方看来是如何荒谬不合理。

世有良法,与时同移。立法这事,从来没有一劳永逸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已有17年历史,当保护婚姻关系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那自应该及时修改、另寻出路。如此,作为配套司法解释的24条也就自然再无用武之地,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无论如何修改,其结果一定不是皆大欢喜。

到那时,24条估计也会松一口气:背锅不易,终于不再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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