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钱这件事,
现在的业界大佬们似乎已经厌倦了金钱。
马云曾说,月挣一二十亿其实很难受。
刘强东则说,钱越多,越糟糕。
听完大佬们的讲话,
贫穷的小编只能报以尴尬而又不失礼貌的微笑。
但不论有钱没钱,出于便捷、安全等考虑,
很多人都会选择把钱存银行里。
可是,银行有时候可能也会对你的存款做手脚。
浙江的高女士就发现
自己在银行的到期存款竟然取不出来了,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吧
高女士在浙江宁波做生意,听朋友说某家银行的年利率很高,她就拿着自己赚的1000万元到该银行存款,为期1年。
今年到期了高女士就到银行查询余额,却发现可用余额为零。她赶紧打电话到银行查询情况,银行告诉她,钱被冻结质押了,质押期限竟然长达82年。听到冻结质押,高女士就懵了,因为自己并没有办理质押。
经过调查,原来高女士在存款后的第三天,该银行接到分行通知,说高女士已经签订了质押担保委托书,可以把这1000万元放款给某房地产公司。
高女士很生气,质问银行为什么没有通过本人的同意,仅凭一个通知就放款了,要求出示所谓的公证书,银行表示当初确实是高女士本人委托办理的,现在暂时没有公证书。
随后高女士来到涉事的某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唐先生对质押的情况也一概不知,但是承诺会将钱还给高女士,但是需要时间。目前,高女士已经向当地银监会反映,但不排除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千万存款竟质押82年,高女士该怎么办呢?
且听小编给您分析分析
乐乐普法
LE LE PU FA
这其实是一种叫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方式,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在本事件中,高女士仅仅是担保人而非借款人,因为自己的存单“被”出质,所以成为了出质人(亦是担保人),而房地产公司才是借款人(亦是被担保人),银行则是质权人。通俗的说就是,高女士的钱被拿来给房地产公司做了担保,然后房地产公司从银行手里贷了款。
未经储户本人同意,这肯定是不行的。
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13条的规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也就是说,在办理质押时,银行需要在高女士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或者是在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加入质押条款,没有经过高女士的同意或者授权,银行是不能单方将该笔存款质押的。
钱是可以要回来,不过应该是银行来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银行是不能单方将储户的存款质押的。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双方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且存款单未到银行手里的情况下,银行对高女士的存款并未取得质权。
在该笔存款实际上并未被质押的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高女士有权要求银行办理取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对存款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冻结储蓄存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银行的行为如果给高女士造成了损失的,则需要向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在未经储户的许可之下,便将储户的存款质押,
而且质押期限竟长达82年,
银行可真的是为所欲为啊。
如此经营,还有谁敢去存钱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