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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预付赔偿金性质的借款,在受害人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应视为还款条件成就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7)冀0281民初5924号

2、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以下简称“鲇鱼池小学”)

被告:木慧

二、基本案情

被告木慧系方思童的母亲,方思童系鲇鱼池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学生。2016年12月13日方思童在鲇鱼池小学幼儿园中玩耍时不慎跌倒,同月17日,方思童赴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后,被告木慧及其亲属分三笔从鲇鱼池小学支领22000元,2017年3月24日,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幼儿园作为甲方,方思童家长穆慧(木慧)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关于乙方最后向甲方借款及以后如何解决此事相关事宜。一、因乙方家中经济困难,乙方提出向甲方借款,2016年12月19日,甲方第一次借给乙方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甲方第二次借给乙方4000元。计14000 元(壹万肆仟元整 )二、2017年3月24日,乙方提出孩子要去北京复查,经甲方向教育局请示批准,学校同意,甲方第三次(最后一次)借给乙方8000元(捌仟元整),与此同时,甲乙双方做如下协议:1、此次为乙方最后一次向甲方借款,本协议签订以后,再发生任何费用,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借款。如果再发生费用,乙方均用法律手段(法院起诉甲方)解决。2、就解决方思童摔伤事宜,甲乙双方必须用起诉方式,以法院判决为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现有借款基础上,多退少补。以上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述,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另,本案受理之前即2017年8月23日,方思童将鲇鱼池小学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后其撤回鉴定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三、案件焦点

原告鲇鱼池小学与被告木慧签订的协议约定涉案款项为借款,但该借款具有预付赔偿金性质,在侵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原告鲇鱼池小学要求被告木慧偿还借款是否应予支持。

四、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三笔款项支领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4日达成的协议内容看,被告木慧认可涉案款项系向原告鲇鱼池小学的借款,但该借款的偿还是附条件的,即对方思童的赔偿事宜在法院判决确定责任后,就现有借款多退少补。现方思童的赔偿事宜尚未经法院判决,原告即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方思童摔伤事宜必须以起诉方式解决,以法院判决为准,方思童于2017年8月23日将鲇鱼池小学诉至本院后又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其后方思童未再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向方思童的法定代理人木慧发出是否还将起诉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起诉的书面征询意见通知后,被告木慧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应视为其怠于行使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方怠于行使诉权的行为致使原告在方思童摔伤事件中的责任难以确定,其支出的款项性质亦将持续处于不确定状态,此举对原告显失公平,现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在合理的期限内存在合理的阻却方思童提起诉讼的情形,该怠于行使诉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木慧偿还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借款22000元,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官后语

方思童受伤事件发生后,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木慧等分三笔从原告鲇鱼池小学支领22000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木慧认可涉案款项系向原告鲇鱼池小学的借款,但是根据协议内容看该借款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具有预付赔偿金性质,即如果法院判决原告鲇鱼池小学对方思童受伤应承担责任,以该借款多退少补。现方思童受伤纠纷并未诉至法院,鲇鱼池小学的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原告鲇鱼池小学即起诉要求被告木慧偿还借款按双方协议本不符合约定,不应得到支持,但主办人综合分析案情,方思童是在原告处幼儿园摔倒后5日到遵化市人民医院就医,医院住院记录中患者家属自述是当天摔倒,因此双方对方思童受伤是否是在幼儿园玩耍时所致争议较大,致鲇鱼池小学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不确定性很强,特别是本案之前,方思童将鲇鱼池小学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诉至本院后,在本院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后,方思童撤回鉴定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导致双方责任难以确定。当然,申请撤诉是方思童的权利,法院应予准许,且方思童亦可再随时提起诉讼,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则存有不确定因素,如果方思童怠于行使诉权导致鲇鱼池小学责任难以确定,其支出的款项性质亦将持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其显失公平,因此如能确定方思童怠于行使诉权,法院判决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木慧偿还借款并无不妥,但是双方协议并未约定方思童的起诉期限,如果方思童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实存在合理的阻却起诉的事由则不构成怠于行使诉权行为,并且方思童是否还需要后续治疗尚不确定,合理期限如何确定亦为难点,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主办人独辟蹊径,向被告木慧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释明方思童是否起诉鲇鱼池小学解决赔偿纠纷将直接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及鲇鱼池小学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将方思童是否还将起诉鲇鱼池小学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院或来院作问话笔录。该通知送达后被告木慧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回应,藉此,法院足可认定方思童怠于行使诉权,遂依法支持了原告鲇鱼池小学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如果被告木慧回应起诉日期,则本案应先中止审理,待侵权纠纷解决后自然解决。(作者单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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