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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产权证不一定就是房东

  • 这个案例应证了“一切皆有可能”这句广告语。

  •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邱某从刘某处受让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规定,邱某取得物权,且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庭审中,邱某抗辩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本案,第一手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陈某之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陈某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手房屋买卖交易中,邱某虽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但其自始未取得过讼争房屋占有、使用权。对此,邱某应依其与刘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请求权向刘某主张权利。因第一手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刘某客观上无法向邱某履行交房义务,故邱某应向刘某主张因无法交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 至于林某的责任是否构成诈骗另行解决,真实风险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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