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保证人);
第二,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达成合意;
第三,明确的标的;
第四,保证合同/条款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间。
第一,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补正;
第二,依据合同的解释规则即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三,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第四,借款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中仅有第三人签字或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他人为保证人。其他证据包括当事人缔约过程中的来往邮件、短信、录音等能够证明第三人签字盖章具有承担保证责任意思表示的过程性证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从未抗辩的或者仅作无能力履行抗辩的或者在履行部分保证责任后又提出其为非保证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此类证据认定第三人为保证人。
债权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具有建立保证合同关系的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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