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补偿款,对按照本审核办法第四条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居住困难户人数的审核标准
1.《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
2.《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363号)
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
简单说就是以申购经适房时的居住面积审核标准来确定居住困难人数,即要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认定时点
居住困难户人数及住房面积核查认定时点以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是否属于居住困难户的折算方法
折算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人数的人均建筑面积是否满足22平方米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三块砖的总额)÷折算单价÷认定居住困难户人数。
案例A:三块砖的总额为150万元,折算单价为2万元,经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为3人,则150÷2÷3=25>22,则不属于居住困难户,不能享受保障补贴。
案例B:三块砖的总额为150万元,折算单价为2万元,经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为4人,则150÷2÷4=18.75
保障补贴数额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三块砖的总额)
案例B可享受的保障补贴数额=2万×4人×22平米-三块砖总额150万=26万元
这笔增加的保障补贴26万元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特别说明
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不能再享受居住困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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