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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拔掉妻子呼吸管!安乐死该不该立法?
来源丨健康界

从现实生活看,由于“安乐死”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它所涵盖的法理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十分棘手和复杂,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还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你来讲讲

► 搞不懂题

安乐死能合法化吗

患者病危,家属下狠心放弃治疗的案例总能听闻。我国法律规定,哪怕是危重病人,也不允许任何人剥夺其生命。在你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面对哪些问题?或者,安乐死该不该合法?

安乐死合法,要跨越哪些墙?

来留言区分享你的分析和观点,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场脑力震荡吧!

(以下新闻节选自法制晚报 作者:黄辉 曹鑫

 悲剧一:无钱医治不忍妻子活受罪 低保老汉狠心拔掉呼吸管 

“要死也要死在我身边,咱回家去!”

伴随一句声嘶力竭的呐喊,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86岁的徐某像着了魔般,

伸手将插在

患病妻子咽喉里的呼吸管拔掉……

事件发生在2018年12月24日下午3时30分许。当时,正是江西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患者家属徐某突然“闯”进ICU病房,将刚入院3天的妻子黄阿婆(化名)的呼吸管拔掉,欲带她回家。

据了解,徐某和妻子是当地的五保户,常年住在养老院,无任何收入来源,膝下仅一患智障的女儿,无直系亲属。黄阿婆是江西中寰医院的老病号,多年来治病花了不少钱,此次入院救治进ICU病房,短短几天就花费近3万元,这对徐某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

徐某的侄子告诉记者,徐某除了因为缺钱,主要还是不忍心妻子多年病痛活受罪,觉得再治疗已没有更多的价值。

有着传统守旧思想的徐某认为,与其在医院去世,不如回家去。此时的徐某,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悲剧二:“拔管”事件涉嫌故意杀人 法院已有终审判决支持诉讼

2015年10月31日,四川省眉山市城区杭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50多岁的朱素芬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伤严重,随后被转到眉山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据当地媒体报道,朱素芬的儿女被医院告知朱素芬已脑死亡,救治无望,建议家属放弃治疗,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维持生命。朱素芬的儿女表示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同年11月2日,朱素芬之子郑某探视时拔掉了朱素芬的呼吸管,并阻止医护人员抢救。不久,朱素芬离世。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朱素芬之子郑某刑事拘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该案中家属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

悲剧三

事实上,早在10年前,广东法院就曾对“拔管”事件以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

2009年2月9日16时许,广东深圳市民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一周后,文裕章探望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胡菁死亡。

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机关抗诉,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

“安乐死立法”再进公众视野 ,法学专家认为必须具备四条件

徐某“拔管”事件发生后,网友对徐某的行为有的质疑,有的赞成,且各执一词。有网友认为,徐某的妻子既然“无法”救治,与其痛苦遭罪,不如放弃治疗“安乐死”。但也有网友认为,一切得听医生的安排。

朱素芬被拔管事件所引发的争议不仅仅是死亡认定,还有我国社会上已讨论数十年之久的“安乐死”立法问题。在我国,像朱素芬这样失去意志、医治无望、肉体承担巨大痛苦、家庭承担极大经济负担的患者并不少见,这些患者家庭对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最为强烈。

“无论如何,‘拔掉脑死亡人员的管子等于故意杀人’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客观现实和当今社会的常理认识,这就需要立法工作及时跟进。”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颜三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生命科学包括优生、优育和优死,患者在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又回生无望情况下,有选择以有尊严方式死去的权利。但从现实生活看,由于“安乐死”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它所涵盖的法理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十分棘手和复杂,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还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这也是目前只有极个别国家法律允许“安乐死”而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禁止“安乐死”的原因。

颜三忠认为,实现对“安乐死”立法,必须努力实现以下前提条件:

一要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

由于当前我国优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城市,乡村医院、卫生所不可能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作出准确判断,法律如果未能明确作出约束性规定,很可能造成“草菅人命”现象。

二要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

目前,医疗费用仍然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如果“安乐死”通过立法批准,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可能考虑给家庭带来的负担而选择“安乐死”。必须确保“安乐死”是出于患者本人清醒理智情况下的真实意愿。

三要大力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水平,获得公众信任。

防止有的患者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可能通过贿赂医生制造违背患者意愿的“安乐死”事件。

四要完善“安乐死”的技术和伦理规范。

对“安乐死”进行准确的技术评估和伦理道德评估,防止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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