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 X 检 X 诉【年度】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 犯 XX 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XXX,被告人 XXX 及其法定代理人 XXX、辩护人 XXX,证人×××,鉴定人 XXX,翻译人员 XXX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 XXX 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 XXX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是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 2 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第 2 项还是第 3 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