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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继承法》:配偶死亡后所购房,一定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

老王和爱人有套公房,2010年老王的爱人去世,2015年,单位政策下来,这套公房可以支付对价转私,故老王用自己和爱人的工龄,再加上一部分购房款,将该房屋买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老王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小儿子,其他子女不同意,表示有母亲的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老王作为被继承人,其2015年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了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折抵房款,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北京高院就这一问题作出解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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