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 仲裁裁决的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方式:依当事人申请与法院依职权撤销相结合。
《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
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陈述意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 裁定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时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问题:被申请人应向执行裁决的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的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⑤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2、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共同点:
(1) 法律属性相同:都是法律所确定的人民法院对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司法对仲裁监督的表现形式。
(2) 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的都是人民法院,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利。
(3) 客体相同:均针对仲裁庭作出的有效裁决,对其他法律文书不得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
(4) 法律程序有相同之处: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无论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还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审查,无论是否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都应当用裁定加以确定。
(5) 法律后果相同:二者尽管在监督程度上有所不同,但结果都是对仲裁裁决内容的否定,裁定作出后,由于当事人的纠纷并没有最终解决,因此,法律在两种情形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同点
(1)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 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只能向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法院提出。
(4) 法定理由不同: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 法律程序上的不同之处: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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