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人咨询:
朋友说要做个项目,向我借了几十万元,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根本没有这个项目,他构不构成诈骗罪呢?
在这里我们根据两个案例简单探讨一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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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
倪某因工程垫资通过中间人甲认识曹某,曹某宣称自己有能力为倪某工程垫资,并多次和倪某接触,并协商垫资相关事宜,后曹某以自己资金周转为理由向倪某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倪某报案称遭到诈骗,最终情况查实,曹某确实是因为资金亏空,需要资金周转,无奈向倪某借款。对于此案例中,曹某因采取了夸大自身经济实力的欺诈手段导致倪某陷入对其错误的认识,造成倪某借款给曹某的后果,曹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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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罗某以高额回报为名向甲、乙二人借款,且同甲、乙二人之间有多次借款合作关系,并兑现了其所说的高额回报,以此骗取甲、乙二人信任。后罗某宣称其在某地有一工程,并再次向甲、乙借款。借款到期后,罗某并未偿还甲、乙钱款。后经调查,发现罗某宣称的工程并不存在且在外负债累累。本案中罗某隐瞒了自己负债的真相,并虚构了工程投资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产,构成诈骗罪。
首先要考察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如行为人没有履约能力以及期待可能性,则可以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其次要考察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
最后要考察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还是用于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来源:东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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