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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镜普法】 征收拆迁中遭遇逼签该怎么办

导读:在征收拆迁和各种腾退项目过程中,征收方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已经成为其惯用伎俩,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违法性毫无争议。但是,在实践中,诉讼的特殊性质使得被征收人往往很难单就断水断电这类事儿提起诉讼,恢复水电供应则更是难上加难。那么,被征收人真的碰上了断水、断电、断路、断气、断暖,又该怎么办呢?

耗时较长,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诉讼有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一个行政诉讼走下来,往往需要花费数月甚至半年多的时间。而用水用电用气确是被征收人每日生活必需,因此一旦遇到断水断电,建议被征收人向水电局报修、打市长热线反映、向国家电网投诉举报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轻易提起诉讼。

诉讼首先会产生诉讼费用,虽然行政诉讼诉讼费较少,但对于委托了异地律师的当事人来讲,即便是最终取得了胜诉,也只能解决用水用电这一个问题,房屋的补偿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反而会产生大量的差旅费等费用,增加被征收人的成本。

此类案件除了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断电的行为违法,被征收人往往还有更为重要的诉求,那就是恢复供电。但法院也明白,在征收过程中,确定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断水断电的,尤其是切断、改建供水供电管线的,即便判决恢复供水供电,实际也很难执行。因此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力,许多法官会选择回避被征收人恢复供电的诉求,即便是少数法院支持,被告也很难实际履行判决,即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也很难实际操作。

从被诉行政行为性质来讲,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第二条受案范围部分用“行政行为”替代了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其修改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模糊空间,这事实上也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到强制断电这一行为来讲,《行政诉讼法》修订以前,个别法院可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限制解释,认为强制断电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以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法院发现许多行政行为因缺乏基本的法定程序而不以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最终新的《行政诉讼法》有意淡化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表述。在此前提下,讨论行政机关强制断电这一行为就有了可行性。首先,区别于“规范性文件”,这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角度来看,该行为是法律否定式列举的一种非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而在其他法律中,“截断电力”则成为了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等。无论是强制措施还是强制执行,强制断电显然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且是可诉的行政强制行为,问题在于,该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相对人的权益如何得以救济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强制断电往往没有明显的意思表示,也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的权益状态只要恢复到强制断电行为作出前,则强制断电行为可视为被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提起的是履行之诉,给付的内容就是恢复供电,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给付判决。

结语:如果只是确认断电违法而不恢复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则行政诉讼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判决撤销断电行为,则有违常理,如果认定为此类案件为履行职责之诉,则相对人此前不存在请求行为,没有请求履行的基础。基于以上原因考虑,可以将强制断电理解为《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所指的强制措施,原因有四,一是被征收人按约支付电费或履行其他相关义务而享有的用电的权利满足赔偿法第四条所称的“财产权”的特征,二是强制断电行为确属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三是针对用电量较大的企业而言,断电可能同时意味着巨额的损失,企业针对违法断电行为确有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必要,四是恢复原状也是国家赔偿法法定的赔偿方式之一,恢复供电可以理解为将被征收人用电权不圆满的状态恢复至初。

素材来源:拆迁律师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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