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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给业委会,让业主管理小区,这种模式是否可行?

由业委会来收取物业费并进行管理,这完全可行,并且这也是除物业管理包干制模式以外,酬金制或者业主自管的情况。早在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明确了物业管理模式有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业主可以自行选择。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其中第八十一条 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包干制和酬金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干制模式下,不论物业费收取多少,收到多少,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标准,盈亏自负。酬金制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物业费总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公司的利润,其他人员、材料成本开支都由业委会承担,不论物业费收取多少,由全体业主盈亏自负。

包干制模式也是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采取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去做,业主、业委会不需要太多时间去介入、参与物业管理的具体细节和工作内容。缺点是物业收支项目不够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减少开支,往往会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人工,甚至从维修工程中赚取不合理的利润。

酬金制模式特别适合小型的住宅区,因为成本开支容易控制,业主意见相对容易统一。采取这种模式的小区事先要做大量工作、财务收支的测算,所以基本上都获得成功,因为这种模式下一旦失败,对业主来说将是灾难性的。优点是,所有账目都公开透明,每一笔费用都清清楚楚,通过减员增效,业主往往能省下很大一笔开支,年底通常都有大量结余。缺点是需要一支专业的业委会团队,业委会成员往往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另外,收入一定要大于支出,业主物业费的收缴率一定要高,否则一旦失败,小区将陷入混乱。

除此之外,还有极少数小区采取了业主自管的模式,这也是物业管理的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和包干制、酬金制的区别在于,业主自管模式根本就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自管的模式下,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单独聘请绿化、保洁、保安、维修等不同的专业团队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签署服务合同,通常情况下,业委会之外,小区业主会设立一个独立监事来监督业委会,业委会也会单独聘请一个职业经理人来进行日常的管理。

业主自管模式的优点是小区完全由业主主导,连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都省下来了,从成本开支上来说是最为经济的。但是缺点也不少,因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果需要物业费的发票,还需要单独向税务部门去申请;因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也无法存入指定的银行(银行通常都需要一份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维修资金使用上存在困难,好在这些问题通过很多业委会的不断试点推进,有的已经解决,有的正在推进解决中。

包包干制、酬金制、业主自管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点和缺点,并不是说哪一种模式就一定最好,哪一种模式就不好。

不同模式的取舍,这完全取决你所在小区的实际情况,小区业委会团队的工作时间、能力素质以及小区业主的意愿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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