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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法定赔偿范围

导读: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其中违约金的支付理论上仅需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赔偿损失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这一规定被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合同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后,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有因果联系,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是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①实际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③支付违约金,④适用定金罚则,⑤赔偿损失。

其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是:违约金,赔偿损失。

(一)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特征:
1、以法定或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根据,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该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损失,都可以主张违约金。
2、违约金数额可以由当事人提前约定,金钱数额明确具体,不具有争议性。
(二)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约定赔偿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一般法定赔偿是指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别法定赔偿,在实务中比较少见,是指由法律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
由于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无法弥补实际情况中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违约情形发生之后,非违约方得以请求赔偿损失,或者通过调高违约金的方式来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就是赔偿损失的数额为多少。原则上说,通过赔偿损失,应当使得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结合《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1)差额法

根据差额计算方法,合同因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为合同实际履行之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减去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利益部分的差额。实践中,鉴于合同因一方解除无法精确计算守约方可能的损失,故应委托鉴定单位对案涉项目进行审计,并预测项目完成后可能获得的净利润,再根据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来计算守约方可能获得的利益损失。
(2)类比法
根据类比计算方法,由于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致使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无法精确计算可得利益,因此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应类比其之前获得利益的收益比来计算。例如,鉴于之前双方合作基础系来源于年利率为30%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守约方获得的合作开发收益在30%左右,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应类比其之前获得利益的收益比来计算。根据该种方法计算,还应扣除守约方因为解除合同而节省的为履行合同需要支付的投入,故可得利益损失可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来计算。
三、在处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时,可遵循以下规则:

     (一)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但所受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其实际损失。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约定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并且如果违约金过高于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法条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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