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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介绍
本文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概述,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和档案管理内容等。
一、概述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职业卫生六大档案中其中两项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别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仅仅只是每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还应涵盖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该档案在职业病诊断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即要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又要制定必须健康科学的管理制度。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序号标准依据条文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8年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 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3. 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4. 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5.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6.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 劳动者个人信息卡;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 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5. 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4.9.2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a)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b)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c)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9.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a)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组成、职责;b)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c)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文书,包括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和评价报告;d)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e)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报告卡;f)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g)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h)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91号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内容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a)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b)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并保证档案的保密性。
四、理解与建议(一)完整的连续的定期健康检查资料不仅可以提供健康检查当时的健康状况,系统的资料分析还可以提供随时间推移个体和群体的健康变化情况,结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情况和职业病防护情况,可以进一步分析群体健康和作业环境的关系以及个体健康状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关系。要特别注意资料收集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所有的健康监护资料都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原始资料和出具的报告、评价等,也包括各种电子档案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其它干预措施的改进和效果评价。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或评定其对某一特定作业是否适合时,必须强调一级预防,与工程设计和控制措施相结合,遵循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是第一位的原则,使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限值,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是企业的责任,也是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性措施。 (三)在应用职业人群健康监护资料时,应该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个人健康的隐私权,任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之外的目的,原则上都是不容许的,将个人健康资料传递给第三方之前都必须得到劳动者本人的许可,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及时更新,维护档案准确有效。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和资料查阅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五)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转自/职业卫生守望者    责编/谭静怡    审核/孙苑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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