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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唤醒沉睡的权利 | 民法典解读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而言,权利不用,过期作废。这句俗语虽然不够严谨,但却大致地回答了权利一直沉睡将导致的后果,概括了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诉讼时效。

01

为什么要唤醒沉睡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申言之,诉讼时效可以产生一种后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该期间过后,义务人可得拒绝履行。
比如甲被人打伤,甲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甲因为治疗花费了本不需要支出的金钱,并且因为受伤而误工,这些均为甲的损失。如果甲不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期间经过后,侵权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为何甲被侵权了,其主张权利居然还受时间限制呢?
当今社会中出现了很多“拖延症患者”,不到最后一刻不开始学习或工作,还美其名曰“Deadline(最后期限)是第一生产力”。如果说Deadline是刺激“拖延症患者”的动力,那诉讼时效就是对“拖延症患者”最无情的鞭策。
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于权利人而言,经过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保存证据,维权的难度越大,可能发生的情况不止于聊天记录丢失,录音视频损坏,负债的公司破产,债务人跑路出国等;从另一方面说,时间越久,证据不足,使得法院更难以查清事实,极大降低法院的工作效率。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既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为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运转效力,尽快稳定社会关系。
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其合情合法的理由,但是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合法权益遭到折损也在客观上不可避免,故而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该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让权利人与义务人均能尽早做准备。因此,诉讼时效作为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或自由创设。

图源:Free-Photos/Pixabay

02

权利能被允许沉睡多久



不同的权利存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间期间从两年调整为三年,而将短期诉讼时效删除,最长诉讼时效保持二十年不变。

A


普通诉讼时效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一般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修改原因是立法者意识到原来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从1995年6月30日开始实施,最近一次修改是2015年,而《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保险法》中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该适用3年的规定。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在新旧法衔接阶段,会发生一些问题。

截止2017年10月1日,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此时义务人已经有了一种可以不履行义务的心理预期,而且这种心理预期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甚至可能把本用于还债的钱进行新的投资、交易,所以此时时候要求适用3年的时效就不合适。

如果截止2017年10月1日,原来2年的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债务人履行义务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新法出于保护权利人的考虑,此时应该适用3年诉讼时效。

比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钱,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2年经过后,乙从未向甲主张过权利,那么到2017年10月1日时,2年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就算10月1日开始适用3年的时效期间,也和乙不再有关。

如果甲乙约定2015年10月2日之前还钱,此时诉讼时效依然是2年,2年过去了乙也从未向甲主张权利,但因为到2017年10月1日新法生效的时候,2年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则应该根据新法律2015年10月1日开始算3年的诉讼时效。

B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 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生效前存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没有延续这个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不再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

(2) 长期诉讼时效:比如《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属于债权,向法院请求保护,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但需注意,只有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的请求理赔的权利才适用5年的长期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不管是健康险、意外伤害险还是责任险,理赔的请求权适用的是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C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其实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是单独一类类型,它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最长诉讼时效不会发生诉讼中止或诉讼中断的后果,它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并不管权利人知道或者不知道,它更像一个总控阀门,起到的是提高司法效率,稳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例如,景甜与杭州红房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中,红房子医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16篇关于避孕和人工流产的文章,未经景甜同意,把景甜的照片用作文章配图。因此景甜起诉提出了三个诉讼请求:第一,停止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侵权文章;第二,红房子妇产医院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bjfhfk.hynews.net中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信;第三,红房子妇产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维权成本5000元。

该三个请求中,第一和第二个诉讼请求不是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第三个诉讼请求的内容系要求侵权人赔偿,则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该案的判决结果为,红房子医院于判决前即将侵权文章删除,也相当于达到了原告第一个请求的目的;法院支持了道歉的请求,并判决红房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2000元。

D


起算时间怎么认定



认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开始计算。

比如,甲因出国留学一年故将宠物狗寄存在宠物店。宠物店定期向甲报告宠物情况良好,但甲仍不放心,让朋友前往确认,发现宠物店已经将狗弄丢,此时,甲请求宠物店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甲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也即知道宠物丢失时起算。

但如果甲听信了宠物店的报告,不仅一年到期了还未将狗领回,又过去半年才去宠物店领取,此时才发现狗已经被弄丢。那么这种情况下,甲请求宠物店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是从甲应该知道权利受损时,也即一年的寄存合同到期时开始计算。

上面这两种均为对履行时间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债务,债权人需要先催促债务人履行,并给债务人预留合理的履行期间,预留的履行期间经过债务人还未履行债务的,就从预留的履行期间截止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是分期履行债务的合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呢?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比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一次性交货,甲分5次付款,每年元旦时支付,这种情况下,乙要求甲付款的诉讼时效从第5个元旦过后开始计算。

上述提及的均为因为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除此之外还有侵权关系也受诉讼时效的规制。在有的侵权关系中,不仅债务履行时间不确定,甚至连义务人是谁都不确定。比如甲晚上回家的路上突然被罩住头然后被胖揍一顿,没等反应过来,打人者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逃离了现场,此时,甲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了侵害,但是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身份,也无从主张权利。因此,此种情况下从权利人知道义务人开始时计算诉讼时效。

图源:Andreas Lischka/Pixabay

03

怎么阻止诉讼时效



A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为客观情况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通俗来说就是诉讼时效暂停。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客观情况,比如不可抗力;进一步说,因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离而且无法委托律师,就属于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况。

除了不可抗力,还有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总而言之,就是权利人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应该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为当只剩不到六个月可得主张权利,法律才认为达到一种比较紧迫的状态。

诉讼时效中止会产生暂停的后果,直到影响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结束,不论最后实际还剩多久,法律规定剩余期间一律为六个月。

B


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通俗而言,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原来已经经过的时间清零,从中断的时候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行使权利,表明诉讼时效的目的已经达到。主动行使权利包括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包括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向对方发送催款的邮件,发短信或者微信,甚至是口头催讨,但是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导致产生时效中断。其他相当于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比如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宣告死亡诉讼,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等等,也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此外,有些债务人主动承诺履行,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担保,请求权利人宽限履行的时间,主动制定还款计划等等,同样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原来已经过去的时间清零,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或者从诉讼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次数不受限制。

04

如何唤醒沉睡的权利



《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均规定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也即只要债务人不以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即使法官心知肚明也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

申言之,如果债务人不知道诉讼时效,或者不欲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依照正常程序查明事实,依法审判;如果债务人提出时效经过,通说认为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体现为法院先审查,发现确实已经过诉讼时效,将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换言之,诉讼时效届满,仅会导致法院不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本身仍旧合法地存在,所以如果债务人主动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接受亦为合理合法,债务人则不能后知后觉地再要求债权人退还。

言及此处,一个民事主体在面对诉讼时效制度时应当有何作为呢?一个手握权利的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地以各种方式依法积极主张权利,并且留好书面、录音、录像等证据。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作为债务人,身怀诉讼时效这种法律赋予的盾牌,也请慎择之,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是督促债权人积极履行权利,而非助债务人逃避债务。毕竟诉讼时效虽好,诚实信用更重。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意见、建议或观点。如有需要,请联系小欧(fo20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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