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
2.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七条)
3.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七条)
4.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七条)
5.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者申诉的程序解决。(《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七条)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申请行政执法投诉的投诉人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影响较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直接受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引用《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四条)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另外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
(二)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四)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者申诉的程序解决。
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里的其他规定条件。
行政执法投诉书。
(一)受理。
(二)登记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决定。
(五)送达。
(六)整改。
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市司法局执法协调监督科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9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