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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8
长期待摊费用
1.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摘自 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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