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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從「 」之字考釋
楚簡從「 」之字考釋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5-10 16:20:00 ]    作者:蘇建洲    编辑:studa9ngns

楚系銅器及竹簡常見「

郢」(《包山》141,下以「△」代替)一詞,楚王在這裡接見各國來訪的使者,比如秦客公孫紻(《天星觀》)、齊客張果(《望山》)、燕客臧嘉(燕客銅量)等等,進行所謂的「聘問」之禮。此外,周天子送祭廟之肉給諸侯的「致胙」、「歸胙」之禮也在這個地方,如「東周之客許致胙於△郢之歲」(《包山》),所以此地應該是楚宗廟所在的楚郢都。學者幾乎都同意這裡的「△郢」指的是湖北江陵的「紀南城」,這是很有道理的。[1]目前學界普遍認為「△」是「戚」字,[2]可能受此說影響,所以《郭店?性自命出》30
然以終」,整理者隸作「
/
」,讀作「戚」[3]另外,《信陽》1.1「周公
然作色」,李學勤先生以為是從「
」省,讀為「」。筆者以為這些說法均有再討論的空間,底下嘗試探討說明:

依照目前出土資料,「△」的寫法可分類如下:[4]

〔一〕

(《包山》129)、
(《包山》206)。    

〔二〕

(《包山》12)、
(《包山》224)、
(《包山》162)、
(《望山》1.1)、
(《常》一)、
(《秦》99.13)、
(鄂君啟車節)。

〔三〕

(《望山》1.7)。

〔四〕

(《包山》209)。

〔五〕

(《包山》207)。

〔六〕

(《包山》225)、
(燕客銅量)。

〔七〕

(《望山》1.5)。

〔八〕

1.8)。

〔九〕

(《包山》221)。

〔十〕

(《天星觀》)、
(《天星觀》)。

〔十一〕

(《天星觀》)。

〔十二〕

(《天星觀》)。

〔十三〕

(《天星觀》)。

先看學者的考釋:裘錫圭、李家浩二先生隸作「

」並考釋說:「『
郢』之名亦見於鄂君啟節與一九七八年江陵天星觀一號楚墓出土竹簡。『
郢』上一字天星觀簡多作『
』,[5]所從之『
』與漢印『叔』字左旁極為相似,故暫時隸定為『
』。本墓五號、七號簡有 『(叔-又)+戈』郢」,八號簡有『
郢』,皆應是『
郢』的異文。『
郢』疑指江陵之郢。」[6]李家浩先生另文亦根據天星觀簡隸作「艸戚(上下結構)」。[7]何琳儀、黃錫全二先生釋為「艸戚(上下結構)」」的主要字形根據亦是天星觀簡。但具體地望則有所不同,何氏指《左傳》中的「郊郢」;[8]黃氏則以為是「江陵城北紀南城」。[9]建洲按:首先由字形來看,《望山》1.5應與1.8同作
形,將1.5歸與1.7同類似不確。順便說明的是,《望山》1.7的字形
與《望山》1.5
乍看之下相同,實則
左上從「屮」從「止」(止形變化詳見下文),「屮」是「艸」形之省,換言之,與〔二〕類是較接近的。至於
左上則是作
形,二者並不相同。

其次,上述諸位先生將「△」釋為「戚」的字形根據是上述第〔十〕式的

字體。但這種字形僅一例,並無裘、李二先生所說的「多作」。[10]根據《楚系簡帛文字編》,天星觀絕大多數呈一橫筆,如上〔十〕的
~〔十三〕左端並無高起的筆劃。筆者以為作
形,恐怕是筆勢的問題,仍當視為橫筆。

其三,根據《包山》、《望山》、《秦家嘴》、《常德》、燕客銅量、鄂君啟節,其左下絕大多數從「人」或「木」,只有《天星觀》從「介」。學者根據後者隸為「(叔-又)+戈」,但目前我們所見戰國秦漢文字從「叔-又」旁者,其下皆作類「介」形,其「人」旁二筆未見省略。[11]惟《璽彙》3202

,何琳儀先生分析作從衣,聲,(叔/衣)之省文,[12]「叔-又」不從「介」形,似乎是上說的反證。但是何先生字形稍有誤摹,該字吳振武先生改釋為「家-豕+袁」,正確可從。[13]對於《包山》下從「人」形,黃錫全先生的解釋是從「介」形(
)省。[14]但是據我們所列字形,可見從「介」形僅限於《天星觀》,絕大多數楚系文字並不如此,若依黃說則有倒果為因之嫌。對此,筆者的解釋有二:(一)是《天星觀》的寫法很有可能是書手個人特色,如同新出《上博?孔子詩論》、《子羔》、《魯邦大旱》三篇某些字的寫法亦不見其他楚文字,如《子羔》的「是」,其上部沒有例外作「
」形,與一般作「日」形有所不同。[15]又如《子羔》簡1的「受」字作
,其所從的「舟」旁亦與尋常稍有不同。[16]此外,三篇的「者」都作
(《孔子詩論》簡9)、
(《魯邦大旱》簡1)、
(《子羔》簡9),下部聲化從「
」,[17]皆與其他楚文字不相同。所以似不可以《天星觀》寫作左下從「介」形的字以偏概全將字形皆釋為「艸/戚」。(二)是
形體應該是由
形,可能是在「人」形加二筆繁化而來。如《上博(二)?容成氏》的「虖」皆作「虍/介」形(
),季旭昇師以為是由「虎/口」作
(《上博(一)?孔子詩論》簡6),省掉「口」形,如
《上博(二)?民之父母》2),其下再加二橫畫演變而來。此說可說明《天星觀》「△」從「介」形的緣故。

其四,《包山》有「

郢」,或作「
郢」,省「邑」旁。《包簡釋文》作「并+戈」。黃錫全先生考釋本字時認為:「此字如果不從戈,釋其為『并戈』,是可以的,如簡85胼作 。但這個字所從的
是一個整體,為會意字,見於甲骨文作
等(《甲骨文編》12.16)。簡文只是
下多了一橫,……簡16『皆』作 ,273作 ,是其佐證。故
應釋
。《說文》
字正篆作,『絕也。一曰田器,從從持戈。古文讀若咸,讀若《詩》云女手』。『
郢』為楚又一地名,確切地點待考。」[18]以此觀點來看我們討論的這組字,每個字皆是一體的,又如何能單獨拆開說左旁
像「叔-又」呢?

其五,《璽彙》1104

、《璽彙》3947
,黃錫全先生順著前面的字形理解,所以釋為「叔-又」、「(叔-又)+(利-禾)」。[19]但何琳儀、劉釗二先生均釋為「殺-殳」、「剎」。[20]這種字形與本組字的構形部件有類似之處。

其六,上述第〔十三〕種字形,釋為從「戚」並無法說明。

以上六點若無法解決,則釋作「艸/戚」恐不可從。

  「△」,《包簡釋文》隸作「

」或「
」,學者亦有從之者。[21]筆者贊同此說。楚系從「
」的字形,有如下幾種寫法:

1

(「哉」,《楚帛書》乙9.34)、
(「載」,《隨縣》80)、
(「載」,《上博一?孔子詩論》20)。此種寫法與「才」作
(《上博(二)?魯邦大旱》3)形近。

2

(「哉」,《信陽》1.25),[22]由形體看來應隸作「
」。劉雨先生說:
字凡四見,1.081.141.251.74。「從文義上看,這幾條簡文都應該在『
』字後斷句,亦當為表示語氣的句末虛字。我們認為就是『哉』字。在金文中『哉』通常作『
』,如禹鼎『烏乎哀
』、魚鼎匕『欽
』等。西漢末年王莽時一件『大泉五十』錢范上有『好
』二字,『
』即『哉』字,為我們十分珍貴地保存了戰國時期『哉』字作『
』的形體(見《金文續編》卷二,五頁)。」[23]此外,漢印的「哉」字亦常見作
形。[24]李零先生則以為字形是「」,應釋為「豈」,[25]但是《郭店?老子甲》25「幾」作 ,而
左上無由從「ㄠ」,是以由字體得不到「幾」形這樣的結論。《楚系簡帛文字編》的摹本亦作
形。[26]李家浩先生亦釋作「哉」。[27]此形與上述「△郢」,〔二〕、〔三〕、〔六〕、〔七〕、〔十〕-〔十三〕其下多從「人」形是相同的。此外,字形上部作「?」形,似同上述〔七〕
、〔八〕
左上作「?」形,只是一作直筆;一作斜筆。不過,後者亦可能由「止」形變化而來,如「登」:
(散盤)
(登弔)
(登伯)。[28]

3

(「織-糸」,《包山》243)、
(「織-糸」,《包山》248)、
(「載」,《包山》269)、
(「載」,《包山》273)。前二者應分析作變形音化從「昔」,「
」聲,(詳下〔5〕、〔6〕)。後二者文例皆是「其上『載』:……」,李家浩先生曾作過深入的探討,[29]所以釋為「載」是沒問題的。這些「
」旁嚴格隸定均作「
」形,其左上皆是「止」形的變化。如「?(歲)」作
(《包山》234),亦作
(《包山》199)、
(《包山》124)、
(《包山》125)、(《郭店?太一生水》3)。可說明
,其「
」旁是一字的變化,與上述「△郢」,〔二〕、〔三〕、〔四〕、〔十〕、〔十一〕皆屬同樣變化。又馬王堆帛書《式法?祭》「有大
(災)」,[30]
」即「災」,從「
」得聲。「
」旁亦作「
」形亦是一例證。

4

(「織-糸」,《包山》203)。「
」旁與上述〔一〕作
(《包山》206)形近。這種形體亦可能是「止」形的變化,如「歲」亦作
(,《包山》牘一)。吳振武先生曾說:「古文字中『』作『』形習見,齊陶『歲』字或作
(陳介祺《陶瓦拓片》)是其佳證」;[31]黃錫全先生也說:「古文字中的每每訛作或
」,他所舉的例子如「歲」本作
(為甫人),可變作
(《璽彙》205)、
(《璽彙》4425)或是「登」:
(散盤)
(登弔)
(登伯)。[32]

5

(「
」,鄂君啟舟節)、
(「
」,鄂君啟車節)、
(「
」,《包山》157)。前二者學者多隸作「
」,釋為「織」,[33]以為字即《汗簡》引《尚書》「織」作
[34]
、《古文四聲韻》引《古尚書》「織」作
[35]李零先生說:「于省吾先生指出,《古文四聲韻》卷五『織』字同此,此字應分析為從糸
聲。又《古文四聲韻》于『織』字下引《崔希裕纂古》以『
』字(作?)與『糸式』、『糸志』等字相同,這些字都是之部或職部字(職部是之部的入聲)。」[36]此說可信,「
」,精紐之部;「織」,章紐職部。聲紐舌齒鄰紐,韻部陰入對轉。(詳下)其他可供比較的字形還有
(魚顛匕),銘文作「欽哉」。又如《集成》10583「郾侯載簋」有字作
,諸家隸為「哉」。[37]這應該是古文字常見「Ô」、「Ó」二形訛混的現象,[38]如「折」作
(翏生)或
(翏生)。「廟」,既作
也作
(均見元年師兌簋)。換言之,由本來作
,首先橫筆移動,[39]如同
(《集成》5.2690弔朕鼎,拓本取自《銘文選》783號較清楚,《金文編》1061摹作
)郭沫若、馬承源釋為「戴」,[40]
(《集成》9.4649陳侯因錞,《金文編》1061誤摹成
)由文例應讀作「恭哉」。加上「Ô」、「Ó」互換之後,遂成
。另外,《包山》157
,《包簡釋文》隸作「(家-豕)+
」。筆者則贊同《戰國文字編》直接隸作「
」。[41]左上的筆劃並非「家-豕」旁,只是
左上「」部件的變化。不過,陳煒湛先生認為
既不從「家-豕」,亦不從
,實乃從「竹」省,由「竽」作
(《包山》157)、「?」作
(《包山》223)可知。並說此字亦見於鄂君啟節,商承祚先生隸作「?」,從竹,從緘省口,釋?,即後世之箴。是簡文此字亦可釋「箴」。[42]劉彬徽先生則一方面將
隸作「
」,但又從陳煒湛先生讀為「緘」,前後矛盾。[43]筆者以為陳煒湛先生認為字形從「緘」省「口」似無確切證據。「咸」,《郭店?緇衣》5作 ,從戌從口,[44]或作
(《上博(一)?糸才 衣》3)。若依陳說,則變成以「戈」形來表示「咸」旁,未免省簡太過。況且連續出現三字,也是不合常理。而所謂類似「竹」形,雖於形體似有據,但整體構形卻無法說明,所以當作「竹」省的機率恐怕不高。

6

(「
」,〈容成氏〉9)、
(「織-糸」,《包山》18)、
(「織-糸」,《璽彙》5482)。上述學者釋
(鄂君啟舟節)等三字為「織」,並分析為從糸「
」聲。值得注意的是,楚系「織-糸」(章職)字作
(《璽彙》5482)、
(《包山》18),以往都分析為變形音化從「昔」(心鐸),從「戈」。若依前說,則可分析為從「
」(精之)聲,成為一雙聲符字。如《儀禮?鄉射禮》:「薦脯用籩五膱祭半膱」,鄭《注》:「古文膱為」。[45]《說文》曰:「,大臠也。從肉,
聲」,可見「織-糸」、「
」的確音近可通。至於字形直接的證據如《上博(二)?容成氏》簡9(履)(地)
(戴)天」,其中「
」作
,李零先生分析為「從首從
,『
』疑同『
』」。[46]
正從「
」,故可釋為從「
」。而種形體正好與
(十三)相同,也間接證明楚簡常見的「△」的確應分析作從「
」。附帶一提,《天星觀》遣策作「
羽」,原隸作「首戈」,[47]現在看來應讀作「戴羽」。

底下將「△」與「

」旁字形相應字表列如下:

          「△」郢

           從「

」旁諸字

〔甲〕

(七)[48]
(八)

2

〔乙〕

(十)、
(十一)、
(二)、
(二)、
(三)、
(四)

3)、
3)、
3)、
3)、

 

〔丙〕

(一)、
(一)、
(十二)

4

〔丁〕

(十三)

6)、
6)、
6

關於上表,再分析如下:〔丙〕類的

(一),與吳振武先生認為類似
(《鐵》257.2)、
(《燕》646)、
(牆盤)、
(興鐘)的字形應隸定作「
」,釋作「殺」應該是無關的。[49]如《璽彙》248
、《璽彙》3698
,其左下從「肉」,學者釋為「胾」。[50]《說文》曰:「,大臠也。從肉,
聲」,此處的「」亦非「殺」字,同時也反證「
」可作「
」形。因為「殺」,古音山紐月部或心紐月部。不論是「戚」(清覺)、「叔-又」(書覺)或「
」(清之),聲紐接近是沒問題的,但韻部月、覺;月、之遠隔。〔丁〕類字形來源可能由〔六〕
(《包山》225)、
(燕客銅量),「
」旁省略,之後再於其上加「」形而來。亦有可能由
簡省左上豎筆而來。這種形體也是說明「△」應釋為「栽」或「
」的有力證據。因為「叔-又」旁目前不見作此種形體。而〔九〕
(《包山》221)很顯然是由〔甲〕
(七)左上加一斜筆而來。李家浩先生曾經指出:「戰國文字有在豎畫的頂端左側加一斜畫的情況」,如「陳」作(《璽彙》1453),亦作(《璽彙》1455)、「匋」作(麓伯簋),亦作(《古陶文字徵》頁187)等等。[51]如此一來,則楚系「△郢」的〔一〕~〔十三〕形體全有了著落。所以「△」可隸作「栽」、「
」、「
」、「
」,主要聲符是「
」。而「△郢」學界同意就是「紀郢」,「紀」見紐之部;「
」,精紐之部,韻部疊韻,聲紐「見」、「精」可通之例如:《儀禮?大射禮》:「挾乘矢」,鄭《注》曰:「古文挾(匣葉)皆作接(精葉)。」而「夾」古音見紐葉部。另外,〈容成氏〉簡14「幵」(見元)讀作「錢」(精元),[52]韻部則疊韻,聲紐見精可通,與
」、「紀」通假的情況完全相同。了解「△」從「
」之後,底下討論相關的幾個字:

     1)《郭店?性自命出》30哭之動心也,……

然以終」,整理者隸作「
/
心」,讀「戚」,雖然文意可通,但字形隸定有誤。《郭店》的「戚」作
(〈尊德義〉7)、
(〈語叢一〉34),
(慼,〈性自命出〉34,字形亦見於〈孔子詩論〉簡4),與
並不相同。由以上的討論可知應該隸作「
/
」,讀作「愀」。「
」(精之);「愀」(清幽),聲紐同為齒頭音,韻部之幽旁轉音近,經高本漢、董同龢研究,「之」部與「幽」部通押是上古楚方言特色之一,如《楚辭?九章?懷沙》:「眴兮杳杳,孔靜幽默。鬱結行軫兮,離愍而長鞠。」默(之部入聲):鞠(幽部入聲)。《楚辭?九章?惜往日》:「自前世之嫉賢兮,謂蕙若其不可佩。妒佳冶之芬芳兮,嫫母姣而自好。」佩(之):好(幽)。[53]又如《詩?大雅?思齊》:「肆成人之有德,小子有造。古之人無斁,譽髦斯士。」造:士,之幽合韻。[54]《詩?大雅?瞻卬》:「人有土田,女反有之。……此宜無罪,女反收之。」有:收,之幽合韻。[55]此外,「愀」與「戚」義近。[56]《說文》曰:「戚,戉也。」段玉裁《注》曰:「戚訓蹙迫,故又引申訓憂。……度古祇有戚,後乃別制慼字。」[57]《詩?小雅?小明》:「心之憂矣,自詒伊戚。」毛《傳》:「戚,憂也。」《廣雅?釋詁一》:「慼,憂也。[58] 而《國語?楚語上》:「子木愀然」,韋《注》:「愀,愁也。」[59]《荀子?修身》:「見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注》:「愀然,憂懼貌。」[60]《荀子?富國》:「故墨術誠行則天下尚儉而彌貧,……『愀然憂戚非樂』而日不和。」[61]《說苑?至公》:「獄決罪定,臨當論刑,君『愀然不樂』,見於顏色,臣又知之。」[62]附帶一提,《戰國文字編》一方面將
隸作「
」,但又將《郭店》的
隸作「慼」,[63]有誤。

2)《隨縣》179

(路)」,裘錫圭、李家浩先生以為即古代「五路」之一的「戎路」。[64]「戎」所從的「戈」旁上加一筆,與
相同。除了可考慮是「戈」上加一飾筆外,似乎亦有可能變形音化從「
」。「戎」(日冬);
」(精之),聲紐日精為聲齒鄰紐,在秦漢簡帛通假的次數是很多的。[65]韻部「冬」「幽」陰陽對轉,則之、冬音近可通。

3)《信陽》1.1「周公

(底下隸作「
」)然作色曰:『易(狄),夫賤人格上,則刑戮至。剛』」,1.2曰:『易,夫賤人剛恃而及(?)于刑者,又尚賢』。關於「
」字,李學勤先生說:「又如『
』字,疑從『
』省,讀為『勃』」。[66]李零先生亦分析作從月從「誖」字籀文(從二或,正反倒置,見《說文·言部》)的省文。[67]建洲按:「脖」作
(《包山》80)、
(《包山》135);「觱」作
(《璽彙》484[68]
(《侯馬》),字形均與「
」的上部不似,是否一定解為「
」省,似無堅強證據。關於竹簡的性質,李學勤先生以為是《墨子》佚篇,[69]並也得到一些學者的認同。[70]但是楊澤生先生近來重新論證,以為舊說「儒家著作」仍是對的,此說也得到李家浩先生的認同。[71]楊先生文中引《孔子家語?好生》一段話可與簡文參看:

 

 孔子謂子路曰:「君子而強氣則不得其死,小人而強氣則刑戮薦臻。《豳詩》曰:「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土,綢繆牖戶。今汝下民,或敢侮予。」孔子曰:「能治國家如此,雖欲侮之,豈可得乎……」

 

這表達了孔子「未雨綢繆」的治國主張,而「綢繆」的內容楊先生引《孔子家語?始誅》來說明:

 

   子喟然而歎曰:「嗚呼!上失其道而殺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聽其獄,是殺不辜。……《書》云……言必教而後刑也。……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從化者,然後待之以刑,則民咸知罪矣。……今世則不然,亂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從而制之,故刑彌繁而盜不勝也。」

 

可見主張的是「教而後刑」。楊先生又以為12號簡文中的「夫」是提起連詞,它所提起的話題的意思其實應該是注重「刑戮」、「尚賢」而不是重「教」,因而並不是周公所贊同的。因此簡文中周公所表述的意思反而和孔子的主張相一致。[72]文章中也提到王志平先生認為「竹簡書中的周公正是孔子一派」,與楊文正同。[73]依此說,可幫助我們釋讀簡文中的「

」字。《晏子春秋?卷六?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晏子辭以近市得所求諷公省刑第二十一》:「是時也,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對曰:『踊貴而屨賤。』」公愀然改容,公為是省于刑。」[74]相同內容,《韓非子?難二》作:「是時景公繁於刑,晏子對曰:『踊貴而屨賤。』景公曰:『何故?』對曰:『刑多也。』景公造然變色,曰:『寡人其暴乎!』於是損刑五。」[75]可見「愀然改容」即「造然變色」。「造然」,亦見於《大戴禮記?保傅》:「靈公往弔,問其故,其子以父言聞,靈公造然失容曰:『吾失矣。』」盧辯《注》曰:「造然,驚慘之貌。」[76]蓋簡文中周公既然主張刑罰是末,則對於賤人格上導致刑戮至,沒有理由表現出「勃然作色」,反倒應該是「愀然改容」的檢討為何德性教化未能感化賤人,要省其刑,正其教,使民有恥且格。則簡文「
」應分析為從「月」,「
」聲,讀作「愀」,聲韻條件已如上述。「作色」即「改容」、「變色」之意,《禮記?哀公問》:「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鄭《注》:「愀然,變動貌也。作猶變也。」[77]可證。綜合以上,簡文應讀作「周公愀然作色曰:『易(狄),夫賤人格上,則刑戮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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