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并记载。目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记者看到这样一个公式:本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利息)+(本期记账额本金+本期记账额利息)。其中,上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利息=上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期记账利率,“本期记账利率”就对应上面的3.73%;本期记账额利息则根据账户计入额、记入时间以及当年银行居民零存整取存款利率(1.71%)等因素计算。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后,其补缴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到账计息的原则,从补缴之月起计算并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因失业、判刑、参军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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