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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骗逃通行费行为,这样做就对了



 

面对发现的倒卡逃费等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如何处理和打击该行为?骗逃通行费究竟属于什么样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收费站不具备执法权,是否有权滞留有逃费嫌疑的车辆?如果无权滞留车辆,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困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属收费站管理人员的常见问题。本文就对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打击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明确骗逃通行费的行为是诈骗行为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收费高速公路的性质有两类:一类是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一类是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对于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来说,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征收通行费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对于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来说,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是有偿使用高速公路所支付的合同对价。


对于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在使用公路后,缴纳车辆通行费是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如果公路使用者拒交、逃交、少交,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依法向相对人征收逃交、少交的车辆通行费。相对人拒绝缴纳的,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征收具体行政行为。


而对于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在有偿使用高速公路后,使用者有支付有偿使用高速公路合同对价的合同义务。若其拒交、逃交或少交,则是合同违约行为。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高速公路使用者继续履行交纳对价费用的合同义务,同时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公路使用者在使用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的过程中,采取恶意倒卡骗逃通行费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有采取诈骗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物,在客观方面,骗逃通行费行为人实施了依法如实缴纳通行费的行为,通过相关骗逃行为,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陷入错误的认识,做出了骗逃行为人希望的少收其通行费的决定,因此,符合诈骗罪构成的特征,后果严重的,就涉嫌构成诈骗罪。


同理,对于公路使用者在使用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的过程中,骗逃通行费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的特征,后果严重的,就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一律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理已经成为共识。特别是河南平顶山“天价通行费”网络舆情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表明人民法院对骗逃通行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定性为诈骗罪。未构成犯罪的,理所当然也属应受治安处罚的诈骗行为。

 

无权滞留违法车辆怎么办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收费站出入口无权滞留违法车辆,除非有法律或法规规定。但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滞留违法车辆,如全国大多数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对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时,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行政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知有权处理机关进行处理是一种选择。


其次,对于倒卡逃费、假冒军警车辆逃费等骗逃通行费情形,大多涉及到车辆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也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嫌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的违法行为和擅自变更车辆登记信息、假冒军警车等行为进行查处,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的调查取证资料,同样可以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用,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追缴车辆通行费的证据。


只要取得了证据,或者在行政机关处理下取得了证据,车辆无须滞留或保全,任他跑到天涯海角都可以依法追缴其骗逃的通行费!

 

事后发现骗逃通行费后的处置策略


在事后的稽查过程中发现骗逃通行费行为后,应这样处置为宜:


一是发函要求补缴通行费。发函分两种形式,一是以经营管理单位名义直接对违法行为人发函,另一种形式是委托律师事务所发放律师函。函件中只要摆明三种后果,一般都能收到很好的催缴效果:


1,明确如果不按期缴纳骗逃的通行费,将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授权,行使拒绝通行高速公路的权利,即将骗逃行为的车辆纳入“黑名单”。而无论是货运车辆,还是客运车辆,或者是公务车辆、私家车辆,是很难接受所属车辆无法在本省通行高速公路这一事实的。


2,明确如果不按期缴纳骗逃的通行费,将报告给高速公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如果还不接受处理,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二是如果在发函后,如若未达到追缴通行费的目标,则按照上述实施办法同时实施拒绝通行权、上报主管机关处置、报案追究刑事责任三种策略。

 

普法宣传一定要跟上


很多收费公路使用者骗逃通行费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诈骗违法行为,单纯认为抓到了补缴就是了,没抓到就赚了,这是一种法盲的侥幸心理作怪。因此,适当的普法宣传教育应当跟上。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大多享有广告经营权,应当拿出相当数量的广告牌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需要宣传的事宜进行公益宣传。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享有其他十分丰富的宣传载体,如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牌、上跨桥梁广告位等等,当每一条高速公路随处可见“任何骗逃通行费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宣传语时,笔者相信,宣传语给收费公路使用者的普法效果应该是震撼的,这种骗逃通行费的事件会越来越少。


当发现骗逃通行费事件,并且证据充分确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刑事打击工作,并且在媒体中要大力宣传。这样容易形成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附:笔者接受委托撰写的律师函一份,拿去也可以作为单位的催缴公函参考,拿走不谢。

律 师 函

 

致:XX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接受XX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XX管理处)委托,就贵公司所属的车辆在XX高速公路路段频繁逃交车辆通行费一案,特致函于贵公司,请贵公司就此事积极与XX管理处或本所指派律师协商解决为盼。

一、关于本案事实

在近期通行费稽查中,XX管理处通过电子稽查系统查获贵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鄂XX的车辆,从X年X月底至X年X月初,多次在XX和XX高速公路之间通过换卡方式进行逃费,经确认,该车累计逃费XX元。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所有的车辆长期故意采取非法手段,偷逃通行费,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XX管理处有权拒绝贵公司的车辆今后继续通行XX高速公路,并要求贵公司补交应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还可以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另外,贵公司该车辆驾驶员因偷逃通行费情节恶劣,数额很大,后果严重,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

为此,特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接到此函后,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人立即到XX管理处XX管理所补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XX元,或立即与XX管理处及本所指派的律师联系,积极协商解决补缴通行费事宜。

请贵公司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尽可能避免相关不利后果发生。

此致

 

                        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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