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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资产管理应当怎么做?答案在这里

在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重建设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损害公路产权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危及公众的出行安全,而且频频引发交通事故。


产权模糊带来的弊端


公路产权模糊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公路修建完成后,由于不颁发产权证,因而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另一面,公路管理权的下放并不等于所有权的下放,由于管理体制的混乱,使国、省、县、乡、村道产权归属变得模糊不清。二是产权实体边界模糊。除高速公路有隔离栅外,一般公路同农田、山林的横向边界模糊。设计图纸有一个施工边界,养护管理中又规定了一个用地范围。三是产权登记机构缺位。长期以来,我们未把公路资产纳入价值管理的范畴,造成公路资产游离于资产管理之外,不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产权登记机构。四是产权代表者模糊。广义上讲公路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不同行政等级的公路属哪一级政府所有不清楚,具体属哪个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机构)也不太明白。模糊的公路产权给公路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


公路资产被随意占用
产权模糊造成权责不清,为随意占用公路资产提供了条件。一些单位为获取自身利益而侵占公路,挪用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平调公路资产,少数地方政府向公路管理和养护单位随意安置人员,客观上造成公路资金紧张、人员膨胀。这些都是公路资产被占用的表现。


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省、县、乡、村道路,由于其产权归属模糊,建设、养护的投资主体未真正确立,形式上确定了管理者及其责任。但实际上,管理者采取的是实用态度,对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利的投资积极性高,反之,则积极性低,从而影响了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发挥。


管理责任不明
从管理层级看,上下级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不清楚,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弱化,不能很好地指导和影响下级管理部门的行为,使一些行业法律、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从管理跨度看,管理机构重叠,同一管理层级有3个至5个公路管理机构,造成管理职责不明、相互扯皮、效率低下。


阻碍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建设和养护必须协调发展,重建轻养、重养轻建,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路事业发展。由于产权的模糊,公路发展中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重建轻养。公路里程不断增长,而养护所需的资金、人才、技术却相对缺乏,越来越不适应养护实际的需要,建养脱节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阻碍了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权、责不统一
由于产权模糊,管理随意性大,责权不统一,有责任的没权力、有权力的没有责任。管理无活力,有的地方统得过死,人、财、物,党、政、工全管起来,出现行业封闭和行业办社会现象;有的地方层层下放,放任自流,调控手段乏力,管理部门形同虚设。


不利于形成多元化投资机制
产权模糊,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产权归属不明使公路产权的流动和交易受阻,不利于招商引资和资产的增值。

明晰公路产权的重要性


一般意义上的产权,包括了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公路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或特殊商品,其产权性质既有一般物品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公路产权是指公路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处置权和养护权。公路产权的资产表现形式,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路有形资产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护栏、排水系统、分隔带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监控与通讯设施、服务区设施、沿线苗木、用地等。公路无形资产,是指依附于公路实体设施的公路经营权(包括公路收费权、公路及沿线开发权)等。无形资产能为公路所有者带来收益,但不具备实物形态。明晰公路产权,对公路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晰公路产权是实现公路简单再生产的需要
公路发展可分为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严格意义讲,公路建设包括新建公路和已建成公路等级标准提高和公路路面标准提高;公路养护包括公路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和局部改善工程。公路养护是维持公路产业的简单生产,公路建设是公路产业的扩大再生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没有把公路设施作为资产管理。因此,也就不存在公路产权,仅把养路费的一部分,作为维持公路行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公路产权明晰后,必然要求把公路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依据科学的定额标准,经过比较科学的统计和财务分析,计算每年需要多少资金才能维持公路的正常养护,实现公路的简单再生产。


明晰公路产权是实行政事分离的前提
公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关系不明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公路产权的主体不明确造成的。在传统的公路管理体制下,公路的所有者职能和管理者职能混为一体,很难分清所有者行为和管理者行为的边界,这是造成政事不分最根本的体制根源。这种状况必然会造成权责不明,政事不分,管理关系不顺,管理力度下降。


明晰公路产权是确立多元化投资的条件
明晰的产权关系,投资者的投资才有保证,才能提高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明晰的公路产权能使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养护权适当分离,通过管理权、经营权和养护权的流动,部分达到公路产权的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产权的转让,能不断吸引各方面资金投入公路事业。


明晰公路产权是实现公路所有权实置的关键
现实的公路管理体制是一种产权分散、多头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行使对公路的管理权。公路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地区所有、部门所有,谁都是所有者,谁又都不是明确的所有者,结果导致公路所有权虚置,无人真正代表国家去关心公路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并为公路资产运行的最终结果负完整的责任。因此,明晰公路产权是实现公路所有权实置的关键。


建立新型的公路产权管理体制


明确公路产权(物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公路管理现实,国家享有的是公路的终极所有权。所有权代表和处置权限界定为:国道为交通运输部,省道为省交通运输厅,县乡道为市(地)交通局,村道为村集体所有。管理权界定为:国省道为各省公路管理机构或市公路管理机构,县道为各市或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道为村集体组织。经营权是管理权中派生出的一种权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理权属于投资者。公路养护权,是指公路的生产养护和公路有形资产的维护权,它是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合同关系委托给公路养护企业、集体或个人的权责。

建立公路产权颁证制度
实行公路产权证制度,不仅能从形式上确立公路的归属,更重要的是可以完善公路的法律手续,明确管理权责。根据公路产权的特殊性,公路产权主要表现为公路的管理权(经营权),谁取得了公路产权,谁就取得了对公路管理的权和责。结合我国公路管理的现实关系,公路产权的颁证机构,应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即现有国道和以国家为投资主体的新建公路,由交通运输部颁证;现有省道和以省为投资主体的新建公路,由各省交通运输厅颁证;现有县道和以市县为投资主体的新建公路,由市(地)交通局颁证;现有村道、乡道和县乡为投资主体的新建公路,由县交通局颁证。其他投资的可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证。颁证对象,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投资者、村集体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起这样的产权体系,明确了颁证者是公路所有权代表,对公路具有处置权,颁证对象对公路具有管理、经营的权力和相应的责任。


建立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养护权适当分离的公路产权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公路产权管理,是一种集公路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养护权为一体的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管理关系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管理。现代产权理论,为公路产权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养护权三权适当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公路的终极所有权属国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其权、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国家所有权不受侵蚀,制定公路发展战略,对公路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路管理机构、养护法人单位行使对公路的管理权、养护权,既要防止放任自流,又要克服越俎代庖。公路管理机构,是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公路具体的管理职责,对公路养护生产业务进行招标,对养护企业实行监督,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发展战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养护法人对通过市场竞争而获取的养护生产业务,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搞好公路养护生产、维护好公路有形资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国家、集体与个人间,部门与部门间的利益矛盾将更加突出,解决和协调这些矛盾的基础,有赖于明晰的产权。作为一种资产形式,公路不能长期处于无明确产权归属的状态。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等改革措施的实施,为建立公路产权管理体制创造了历史机遇,明晰公路产权已迫在眉捷。


如何明晰公路路权归属,建立良好的公路资产管理体系?

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国公路、中国知网、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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