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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巡逻不免除公路经营者责任

【要点】交警巡逻是政府公务行为,不是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能视为公路经营企业已尽到管理义务。

128我在收费的高速公路上撞了车道内的铁块,造成车子受损。现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拒绝赔偿,他们提供了与交警、路政等部门的分时段巡查方案,方案显示在我车发生事故之前的3小时内属于交警巡逻时段,那么我可以向交警队索赔吗?

答:他们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应当向你进行相应赔偿。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在向车主提供通行服务的同时,有义务进行路面安全巡查管理,交警、路政加强巡逻当然对路面安全管理有好处,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经营企业的职工,其履职行为属于政府机关的公务行为,如果该收费公路是全天候24小时通行的,经营企业就有全天候24小时的管理义务,不能因为已经有交警、路政在巡逻而免除其管理义务。

  交警并未侵害你的权益,你向交警索赔没有依据。

【交通事故咨询】提醒: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因提供通行服务而需要进行安全管理,交警、路政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也有采取动态巡逻的方式开展工作。

为了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各单位往往会协商制定具体联合管理方案,这些方案在法律上对车主没有约束作用,经营企业仍然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交警、路政巡逻的行为性质属于国家公务行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他们的工作内容与经营企业有重叠的部分,比如说及时清除路面的散落物、带离闯禁的行人等等,是代表国家对道路及交通安全进行管理,人员工资由国家财政承担,不能专门为特定的企业、个人提供经营服务

二、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安全巡查、养护、施救等行为性质属于企业经营管理内容。对车主来说,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作为交通出行服务提供方的合同义务。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高危行业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做好必要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由于交警、路政、公路经营企业之间在工作内容上有紧密关联性,各单位之间相互配合、联勤互动可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企业巡查可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举报违法行为由交警、路政进行查处,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四、各单位的行为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交警、路政人员的公务行为虽然能减轻企业的管理压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无法替代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不能作为企业已尽到管理义务的内容。

【法条】

▲国务院《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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