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滴滴一下,马上出发。”随着滴滴、优步、神州专车等网约车软件的出现,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也会出来跑个“专车”“快车”“滴滴”,赚点外快。如果不巧在“滴滴拼车”过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案 情 介 绍
最近陈先生就正好遇到这样一起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进行理赔,最终陈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陈先生为其所有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上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商业险基本条款类别为:机动车辆保险家用车车险条款。
保险期间内,陈先生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先生负全责。事故发生时正值陈先生上班途中,陈先生家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东路,上班地点在浦东迪士尼乐园。
当时其正使用某拼车平台“1+1拼车模式”接受拼车订单,其搭载了两名拼车乘客,一名乘客A搭乘起始点为普陀区金汤路某小区至浦东国际机场,另一名乘客B搭乘起始点为普陀区光新大楼至浦东国际机场,陈某通过拼车平台收取94元。
保险公司就拼车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违反了保险条款关于“非营业个人”及“家用车”约定,故不予理赔。
法 院 判 决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车辆从事网络拼车活动是否属于营运行为,有无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从合乘时间来看,涉案合乘时间发生于驾驶人上下班途中。从合乘收费的性质来看,涉案合乘虽是一种有偿合乘形式,但驾驶人本人具有正当职业,其仅在上下班途中拼车降低出行成本,主观上不具有盈利目的。
从行车路线上来看,涉案两位合乘者的路线处于杨某上下班路线的合理区间内,拼车行为并未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判 定 结 果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车辆从事网络拼车活动不属于营运行为,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某车辆从事网络拼车活动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约予以理赔。
总 结
目前大量私家车司机加入滴滴等平台的网约车服务,实质上已将车的“家用”性质悄然改为了“营运”性质,却又未能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购买保险。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车主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相应的损失难以得到保障。
往期精彩干货
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