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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锦源:明代的秤杆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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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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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朝财政与国家治理,需要面对一个悖论:在逻辑上,王朝国家的财政资源汲取能力越高,意味着统治力加强,反之,汲取能力越低,则意味着统治力可能削弱。

      但从历史实际发生的情况看,财政资源越是集中于王朝中央,往往是国势衰落的征象,而王朝统治强盛的时候,往往有可能财政资源趋于分散。

    这个悖论引出的问题,人们习惯上从人民负担轻重的角度去论述王朝国家治理优劣的历史叙事传统和价值评判标准,是否存在某种盲点或误区呢?

     财政问题是每个朝代都会遇到的问题。整个明代也不例外。

     洪武时期,朱元璋通过将民田大规模转化为官田实现财政增加,官田的征税额是民田的10倍左右。

   永乐时期,保留了官田税额,搞了一套官俸折钞,用成本极低的纸钞代替俸给本色米,实质是降低官吏俸禄以节省财政支出。

    宣德中期以后,明代开启了货币化之路,赋役货币化不再以米计量,其秘密隐含在财政价格(折价)比市场价格(市价)高出甚多的事实中,部分甚至以倍数计,而政府征收用财政价格,支出用市场价格,这就成倍地增加了财政支付能力。与此同时,随着周忱改革的深入推行,将耗费不断法定化,利用市场原理,周忱将税粮运输、进仓等费用,用加耗的方式固定化或法定化,史称“平米法”,而明政府不断将这些耗费转入田赋正额中,于是便在新的正额基础上又进行新一轮加耗,这样便在不断加耗中增加财政总量,不仅抵消了因各种原因减免、豁免的赋役数额,还使实际征收的赋役数额大幅增加。除了通过增加官田、官俸折钞、加耗、赋役货币化明里暗里增加财政收入外,明后期还直接加征“辽饷”“剿饷”“练饷”三饷,总额达900余万两。此外,增加盐税、关税、茶税以及商税等,也是明代增加财政的辅助手段。

   所谓“平米法”,就是废除原来起运费由起运田亩单独承担的原则,推行论粮加耗,试图解决高科则高输纳费的双高问题,史称均耗,即全府所有田赋加耗皆是相同的。如周忱起初是每石加耗1石,随着“余米”增多,后以每税1石加耗0.7石为常,即平米(1.7石)=正粮(1石)+耗米(0.7石),苏州正粮为277万石,每石加耗7斗,耗米为193.9万石。周忱就利用这193.9万石,根据起运各仓实际所需运费及使费来分配耗米,这就是“拨运纲运法”,因担心费用不足,又通过“劝借富户”等诸多方式来筹备米粮以“补纳遭风失盗粮米”,这就是“济农仓法”一个核心功能。

   周忱通过“平米法”及其相关配套改革措施,不仅解决了输纳费畸轻畸重的问题,缓解了其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而且还通过“均耗”措施,获得了大量的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宣德七年推行漕粮改兑旗军后,苏州府所需漕运费不到60万石,加之白粮等运费,也不会超过100万石,后来减免了苏州赋税72万石,以苏州赋税200万石计,其耗米也有140万石。也就是说,周忱通过“平米法”,在苏州一府每年可增加财政收入不下40万石,史称“余米”。

   明代中期以后实行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改革从局部性发生到成熟成型,如果以经制化的税负轻重而论,赋税负担是一路增加的。若把额外征派也纳入来看,一条鞭法之后条外有条,鞭外有鞭,额外财政不断增加的现实,更是在财政数字上反映出人民的实际负担不断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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