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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对敲盗取资金案例
           

严打对敲盗取资金行为 维护期货投资者权益

2017年05月22日 02:56  来源:
        

  近日,大商所披露了两起在交易所实时监控中发现,并协助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的对敲盗取资金案例。这两起案件分别发生于2009年和2013年,是较为典型的对敲盗取资金案例,涉案金额分别为15万和720万元,违法性质均为盗窃,主要的手段一种是通过盗取他人账户密码实施转移资金,另一种是利用他人委托操作盗取转移资金,涉案人员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对敲盗取资金一般是通过一定途径获取他人期货账户密码,以期货市场对敲方式造成他人账户资金损失的行为,是期货市场比较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对敲盗取资金发生时间短、行为人调查难等现实因素,为案件的调查、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市场专业人士提醒广大投资者,由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投资者一定要注意保护账户安全并且依法合规交易。

  “对敲盗取他人账户”资金案

  2009年,交易所市场监控人员发现,在某不活跃合约发生对敲转移资金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亏损方并不知情,交易所及时将该情况上报证监会,并通知亏损方和相关期货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张某以居间人身份通过骗取、破解或偷窥等方式,获得11个投资者的账户密码,并伙同刘某在期货市场不活跃合约对敲,窃取了上述11个投资者账户的资金,最终导致这些投资者亏损共近15万元。

  张某、刘某作案手法非常隐蔽,不断更换账户,并且每个账户使用期限短、盗取资金量少,不易察觉,对敲成功后迅速出金,这给案件调查带来困难。对敲转移资金是交易所规则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而盗取资金的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经调查,张某及其同伙刘某对期货市场盗取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2010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2年4个月,责令张某、刘某交还违法所得10余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

  四人合伙

  利用“对敲手法”盗取资金案

  2013年1月,丁某对胡某讲起,期货市场中存在一些可以配资的个人账户,只要提供20万元的保证金,就能得到400万元资金账户的使用权,进行对敲交易后,5分钟就能把资金“闪电”转出,绝对是个赚大钱的路子。胡某听后颇感兴趣,两人一拍即合,随后张某和陈某甲入伙。为了方便操作,4人经合谋明确了分工:胡某负责骗得他人期货账户、盗用假身份开设获利账户,以及操作骗得的期货账户实施对敲交易;陈某甲负责操作获利账户与胡某进行对敲交易;丁某负责对敲交易的资金划转;张某负责向所供职的公司拆借资金,作为本金供胡某等人使用。就这样,4人冒充他人身份,以提供配资保证金、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得他人期货账户操作权。同时,冒用他人身份开设新的期货账户作为获利账户,通过在期货市场实施对敲交易,将骗得的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由他们控制、以假身份开设的获利账户内。

  2013年1月至2月,胡某化名陈某乙,通过配资公司骗取陈某丙的期货账户及密码,又以常某的名义开立期货账户作为己方账户,由张某提供保证金及向己方账户内注入资金。2013年2月1日,经丁某提议,为避免IP地址相近而被察觉,胡某操作常某账户,陈某甲操作受害人陈某丙账户,选择某不活跃合约分别在两地进行对敲交易。交易造成陈某丙账户亏损390万元,常某账户盈利175万元。盈利资金转出期货账户后,胡某、丁某分别负责在境内外套现后4人分赃。交易后,投资人陈某丙忽然发现,有人利用自己的期货账户买卖远期交易不活跃合约,其期货账户内的390万元已被赔光,陈某丙立即报案。在交易所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发现了胡某等人的作案轨迹。2013年6月,4人被公安人员一举抓获。

  本案中四人计划周密,分工明确,利用政策漏洞与被害人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短时间内多次作案,涉及金额巨大。从2013年1月至案发,胡某等4人先后在燃油、棕榈油、线材、大豆2号等期货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并转移他人账户内资金,导致被害人损失合计720余万元,4人非法获利共计550余万元。胡某等四人已经触犯了刑法,于2014年均被判构成盗窃罪,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同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对敲盗取资金的调查

  面临诸多现实困难

  据了解,期货市场盗取资金行为主要是通过对敲不活跃期货合约完成的,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和特点。一是个别客户风险意识不强。期货市场个别投资者不是委托给诚信差的人操作,就是账户密码保管不善。盗取资金者正是掌握其密码后趁其不备,通过对敲盗取其账户资金。二是较为方便的出金制度。如果期货公司对客户出金不做限制,客户资金可在期货市场和银行间自由划转。很多惯犯正是利用期货市场这一特点,通过对敲获利,然后迅速通过银期转账出金,整个过程最快只要几分钟。三是存在着不活跃合约。期货市场品种多,有的品种或合约流动性较差,盗取资金者正是利用这些流动性差的合约,对敲转移他人账户资金。

  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当前有三类账户易成为不法分子盗取资金的目标。一是委托账户。将账户委托给他人操作时,受托人对敲盗取委托人账户资金,这在盗取资金案件中比较常见;二是配资账户。即配资公司为账户配资,操作人通过已掌握账户,会同其他账户进行对敲盗取配资账户资金;三是通过在微博、微信、财经论坛等网络渠道炫耀业绩从而吸引投资者委托其交易。当不法分子掌握他人账户密码后,就可以迅速通过对敲转移他人账户资金。

  投资者应合规交易

  并妥善保管交易账户

  据了解,近年来证监会通过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期货市场的对敲盗取资金行为。一方面要求期货公司加强对客户的警示教育,采取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会同有关方面完善规则制度,采取限制客户当日平仓盈利出金等措施,有效地降低了此类事件发生的风险。

  2013年,证监会发布通知,要求期货公司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注意密码设置安全,执行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等措施,防止对敲盗取资金案件发生。期货市场该项制度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对敲盗取资金案件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提高了客户资金的安全,基本解决了困扰期货市场多年的对敲盗取资金违规行为,保障了期货市场稳步发展。

  广大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后,应及时关注自己账户的使用情况,一旦遭遇违法对敲交易,操盘手卷款而逃的情况,应及时报警,并联系期货公司、交易所等有关方面最大程度限制资金流出,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确保账户安全,不要轻易将账户交给他人操作。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时,要经常性地核对交易情况,警惕异常交易。在公共场所登录个人账号时,要注意是否有人或可疑设备偷窥密码输入。设置个人登录交易密码不要过于简单,降低被不法分子破解的风险。

  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期货市场要合规交易,“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认为盗取资金行为,金额不大,不易被发现而有意为之。通过期货市场盗取资金这类行为性质恶劣,触犯刑法,一经发现,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自成交”、“资金对敲” 期货交易违规套路知多少

2017年06月21日 05:25   作者:赵星巍   来源:
        

 

  价格操纵、市场操纵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直是最受资本市场投资者关心的话题,也是监管部门持续重拳严打的方向。6月16日,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书重拳出击操纵福达股份的“温州帮”,沪深交易所也正持续加大对异常交易的一线监管力度。

  相较起股票市场价格操纵案例的频频曝光,期货市场的违规行为则显得略微小众和神秘。近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称“郑商所”)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记者介绍了4起操纵期货市场的违规案例,涉及“自成交”、“资金对敲”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无论是“自成交”还是“资金对敲”都会阻碍这一功能的发挥,并会严重影响期货市场秩序。记者注意到,在郑商所披露的“资金对敲”案例中,总有一方投资者成为受害者,遭受巨额损失。

  针对违规案例,郑商所已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同时,郑商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继续严打各类违规行为,提醒期货市场广大参与者深刻吸取教训,合法合规诚信交易。

  “自成交”扰乱正常价格

  期货自成交行为,是一种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的行为。换言之,自成交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有的时候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

  “自成交行为简言之,就是成交的买单和卖单都是同一个人。这种行为有的时候其实是难以避免的,有的交易员是挂单交易,有时候行情来得快、来不及撤单,还不如直接对手自己的单子,把挂的买单卖掉。这样做的目的是控制价格风险,宁愿赔点手续费,也不想亏大钱。”资深期货炒家王凯向第一财经记者解释称。

  王凯同时告诉记者,正常交易的炒家本身不会希望自成交情况出现,因为自成交是在同一价位,需要炒家多交一份手续费。“炒手自成交,有的时候实属无奈之举,但确实也有大户通过这种办法来操纵价格,方便他们第二天往同一个方向操作。”王凯说。

  郑商所披露的一个自成交违规案例是,客户A于2015年11月至12月间的三个交易日内,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自成交各1手,造成某品种期货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累计大幅下跌。郑商所认定,客户A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A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在王凯看来,自成交行为若要构成操纵价格,成交手数应该偏大。对于客户A因1手自成交而被认定为违规,王凯判断这1手自成交或是发生在不活跃的远月合约上。“1手自成交在不活跃的合约上能比较容易地拉出一个涨停或者跌停,虽然不一定能操纵价格,但确实会影响投资者的心理。”王凯说。

  郑商所披露的另一个自成交违规案例是,2016年3月的两个交易日内,客户B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笔8手。客户B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乙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2个月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资金对敲”转移资金

  如果说自成交行为并非全是“恶意”,那么资金对敲则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中最为恶劣的一种。

  对敲行为,是一种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对敲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一人控制多个账户或与他人合谋进行的交易,同样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

  “资金对敲,简言之就是一个人不仅做自己的户,也做别人的户,一个人掌握了几个账户的下单权。通过让别人的账户亏钱,敲到自己的账户上。”王凯向记者简明介绍了对敲的操作模式:投资者C和投资者D均有期货交易账户,投资者D出于信任将账户交由C打理,投资者C由此掌握了两个账户的下单权。C随后可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使D的账户亏钱,这笔亏损由此成为C的盈利。

  由此可见,对敲行为若要发生,需要一方掌握多方的交易账户和密码。而受害一方由于信任或是高额收益诱惑,主动提供自己的账户密码,便会使自己面临陷入对敲骗局的危险中。

  郑商所也披露了一起对敲案件中投资者受害的案例。具体来看,某交易日郑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甲和客户乙在某不活跃的期货合约月份上,互为交易对手,密切配合交易多次;客户乙账户呈现高买低卖的非理性交易特征,且亏损金额与客户甲账户盈利金额完全一致。

  经调查了解,客户乙称上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其在期货QQ群里认识的一名网友称可代为操盘,保证每个月盈利50%,只收取盈利部分的10%作为报酬。客户乙因受到高额利润的诱骗,将自己名下的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透露给该网友,结果当天账户就进行了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账户中款项几乎全部损失。

  客户乙联系该网友时对方手机已经关机、并在QQ中与客户乙解除了好友关系。上述交易发生后,客户甲所在的期货公司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与住址都无法与客户甲取得联系。其后,客户甲因其账户受限才主动与开户公司联系。客户甲只承认自身账户的交易由其亲自操作完成。

  通过上述情况可以推断,可能性之一是客户甲与客户乙认识的网友为同一人,客户甲一人控制上述两个账户实施了违规交易;可能性之二是客户甲与客户乙认识的网友合谋进行了上述交易。但是,无论何种情形,均可以推断客户甲参与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

  在郑商所后期的调查工作中,客户甲还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且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低价平仓、手工出金及销户等方式有意规避自律惩戒,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郑商所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了责令客户甲返还违规所得,给予其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另一个资金对敲的案例则是发生于2015年6月某日,某公司客户丙、某客户丁在某期货合约上相互成交2笔4手,存在密切配合进行交易的情形。客户丙存在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客户丁是客户丙的指令下达人,两当事人均承认涉案交易系客户丁操作。鉴于后期客户丁已将其账户盈利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客户丙,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丁“警告”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期市监管>>>

   郑商所严打以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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