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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3年
2019年07月31日 19:49
作者:万可义
                           

   商务部近日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司法裁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名单认定方面,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分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标准。本办法所称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办法》明确,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

  (一)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此外,认定惩戒名单时,认定单位应进行交叉比对,如发现相关主体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及时通知相关认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在名单的响应和退出方面,《办法》提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后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有关情况。信用机构汇总后向认定单位反馈。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对于相关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认定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办法》指出,惩戒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

  (一)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的;

  (三)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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