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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合同——合同详细解读(天津、长沙、昆明)


一、天津

1.承包人对竣工日期应尽一切努力予以保证。由于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发包人将修订总体或分阶段工期计划,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制定的计划工期施工。

2.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因工程量变化、项目内容变更等所有原因而调整;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若施工中没有发生,则发包人不予支付;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其他措施赞”,如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未列项目明细,则发包人不予支付。

二、长沙

1.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入清退场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用,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2.承包人应当清楚地估计到施工期间外界可能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种干扰,包括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其它项目施工产生的相互干扰和影响,并保证主动协调这些干扰,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和减少这些干扰对本合同工程施工造成影响,并承担发包人因此支付相关的诉讼、赔偿等费用。

3.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包括弃运土对周围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4.发包人交出场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工程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5.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中盾构隧道预制管片进入投标报价,由发包人指定的管片生产厂家制作,承包人应与指定的供应厂商签订供应合同;盾构设备进入投标报价,具体采购办法及安排在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统一确定;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材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自行采购。

6. 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承包人就擅自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发包人将暂停计价,待承包人把材料、器材和设备清理出场后方可计价。

7.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工程需要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

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仅对由发包人指定的且对关键工期产生影响的货物提前交货承担增加的费用。

9.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国家优质工程但达到省优质工程的,按200万元进行处罚;未达到省优质工程但达到市优质工程的,按400万元进行处罚;未达到市优质工程的,按500万元进行处罚。

10.发包人保留的权力

1)全线土方调配

发包人保留对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土石方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随时配合发包人进行土石方调配。发包人将提前两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的指示,费用不作调整。

2)全线进度协调

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需要赶工,发包人将与监理人一起对此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工作,发包人有权对其合同内的工程量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

三、昆明

1.配合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及自来水、煤气、通信、电力等管线迁改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挖土、回填、提供迁改施工便利、协助管理等费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2. 发包人及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保留对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线土石方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无条件随时配合发包人及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进行土石方调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要求承包人将合格回填料运送至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发包人或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3.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盾构机及配套设备须能满足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进度的需要,能保证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盾构机须为知名国际品牌,承包人内部调拨、采购或租赁盾构机及配套设备前承包人须报发包人批准,否则发包人有权按200万元的标准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并直接将地下盾构区间指定合格的单位分包或者取消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为前提。若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所有上述赶工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非承包人原因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工程中的关键工期为“关门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不允许延误。

尽管在合同中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做出了关键工期的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

6.由于下列原因,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工期延误超过90天时,合同双方另行冰商工期和费用补偿。

1)增加已有项目的工程量和改变已有工程项目的性质;

2)本合同中涉及的由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7. 发包人及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解决承包人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社会问题(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专业分包工程款),发包人及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在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和专业分包款。

8.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以审计机关审定价为准。

9.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未按施工组织计划中承诺的日期运抵施工现场,按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收取违约金。

10.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的事件和因素包括:由于承包人已经正常考虑到因地质条件、地下构筑物状况、外界环境变化、管线资料不准确、地面构筑物资料不准确和交通疏解等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的增加的风险,上述各种事件所可能引发的费用增加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可能引发的工期延长也已包含在工期中。

11.承包人须做好自发电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及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不再另行支付。

12. 当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服从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对施工临时用地的位置及范围进行调整,因施工临时用地的调整,发包人、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不对承包人进行费用及工期补偿。

1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将渣料运输至指定渣场,弃渣时应服从渣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堆渣,弃渣所有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不另行支付。

14.合同履行中的计量与支付、结算均与原投标选用定额无关。

15.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审减金额超过报送金额10%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审计费用。

16.签约合同价包括所有费用

承包人应对签约合同价以及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签约合同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费用、风险及保险、管理费、利润、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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