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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2月2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示,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同时,财政部还下发通知,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体制改革概念股

 

大地传媒(000719)、中南传媒(601098)、时代出版(600551)、出版传媒(601999)、中文传媒(600373)、蓝色光标(300058)、电广传媒(000917)、东方明珠(600832)、华闻传媒(000793)、皖新传媒(601801)、天舟文化(300148)、歌华有线(600037)、中视传媒(600088)、博闻科技(600883)、东方明珠(6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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