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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发布,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30日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近年来,北京市“停车难、停车乱”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直接影响到城市的顺畅运行,这既有供需存在缺口的原因,也有停车资源没有充分利用的原因;既有道路资源发展空间受限的原因,也有用车理念存在偏差的原因;既有政府管理、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公众习惯了免费停车的原因等等。同时,停车管理还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予以解决。《条例》出台的目的,即通过立法理顺管理理念,完善制度设计,凝聚社会共识,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各方行为,构建公共治理体系。


《条例》主要着眼于四个要点,一是强调分类定位、差别供给,以促进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相融合,缓解交通拥堵;二是强调盘活资源、推进共享,以充分利用资源,缓解“停车难”;三是强调有偿使用、停车付费,以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培养公众良好用车习惯;四是强调管在基层、社会共治,以充分发挥街乡镇“网格化”管理的优势,通过社会合力解决停车乱象。


根据北京市停车资源普查报告,截至2016年底,全市城镇地区最终核定车位总数为382万个;从位置来看,主要集中在五环内,车位205万个,约占比54%;从类型来看,车位主要集中在居住区,共有停车位219万个,占全市车位总量的57%。基于停车资源现状,《条例》指出,主要通过规范秩序、盘活资源、科学增加供给等方式,缓解供需矛盾。规范秩序措施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改变道路停车收费性质和方式,避免层层转包和收费截留问题;二是推动停车管理重心下移、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三是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盘活资源措施主要体现在,推动公共建筑(含政府机关)停车场错时开放,推动“互联网 停车”,鼓励车位共享。科学增加供给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全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加夜间临时停车位,以解决居住停车缺口问题。

程序严密 科学论证

 推动北京交通精细化管理

据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共五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停车泊位供给、治理与服务、道路停车和附则。《条例》的制定出台,历经调研、立项论证、起草、审议四个阶段,历时三年。期间,北京市交通委及有关立法部门广泛征求了停车企业、从业人员、相关委办局、法律专家等的意见建议,组织了居住区停车、错时共享、道路停车收费等专题调研,结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的发展实际和面临问题,经过充分研究论证,不断完善草案内容,经过四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


《条例》将停车服务与管理纳入治理“大城市病”、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大局中统筹考虑;贯彻城市管理“精治、共治、法治”的原则,以政府规章为基础,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重点区域与非重点区域,以中心城区停车管理为重点,实施差别化措施;规范停车秩序,明确政府部门、自治组织、停车经营企业、社会单位、停车人等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坚持社会治理的立法导向;促进城市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 差别供给 缓解供需矛盾

为缓解北京市停车位供需矛盾,《条例》规定,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明确控制目标、建设时序等,各区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停车纳入交通影响评价并予公开,同时确定与北京市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落实,从源头上解决停车问题。


建立停车设施实行差别化供给制度。通过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同时,盘活现有的停车资源,提高利用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停车设施建设方面,确定了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配套停车设施、P R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协议出让;提出了分层确权的新思路,对独立选址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学校、医院等一些重点区域需要在新改扩建时设置落客区,以供临时上下车;鼓励平面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鼓励政策。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划定停车人的居住停车范围;当小区内部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时,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可以在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夜间临时停车位,并明示临时停放时段;可以利用小区周边的代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地等一些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以缓解停车矛盾。

盘活资源 鼓励共享 提升使用效率

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条例》规定,着力推进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制度。建立市、区、停车场三级对接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停车位位置、数量以及使用情况等信息,鼓励“互联网 停车”融合发展,支持停车APP的开发应用,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和APP开发应用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同时定期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时更新停车资源情况。


为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条例》鼓励居住区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要求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要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个人车位可以开展有偿错时共享。


此外,《条例》规定,合理设置和科学调整道路停车位,明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以此促进地下停车场使用效率,保障道路通行。明确停车场禁止挪作他用和中心城区收费停车场必须24小时开放。

规范收费管理 强调有偿使用 严格执法处罚

《条例》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停车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培养公众良好用车习惯。为规范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改变道路停车收费性质,由经营性收费变更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创新道路停车管理模式,取消道路停车特许经营,由各区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改变道路停车收费模式,有序推行道路停车电子收费,实现人钱分离。明确定价方式,P R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对区域居住停车价格进行指导,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在严格执法处罚方面,《条例》规定,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明确备案程序和停车泊位情况报送机制,设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擅自在道路上私划车位、居住区擅自调价的处罚、挪作他用以及对停车人逃缴费行为的处置。明确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服务规范以及违反服务规范的相应处罚,建立道路停车场管理单位退出机制,明确终止协议的情形。

多方参与 凝聚合力 推动社会共治

为充分发挥社会合力解决停车乱象,推动政府及社会公众共治共建共享,《条例》规定,明确社区居民自治要求,赋予自治主体收费的权利及义务。明确相关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对违法停车劝阻、制止、举报的权利和停车秩序维护的义务。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良好行为、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进行公示。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质量评价、培训,明确行业社团自律的义务,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加强群众监督,明确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违法停车经营、私设障碍物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权利。鼓励宣传倡导“合理用车、规范停车、付费停车”的理念。鼓励开展停车志愿服务活动,协助维护停车秩序。

将制定配套文件 

加快推进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据介绍,《条例》发布后,下一步将制定《条例》配套实施文件,包括错时共享、信用奖惩、停车自治等五十余项相关制度、标准、程序、机制,保证《条例》落实。同时,将加快推进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科技手段保障《条例》相关规定顺利实施。


来源:北京交通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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