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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神追问:快递物品丢失了,咋告?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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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近来,河北省曲周县开网店的王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邮寄出的货品无缘无故丢失,被买家退回。这单生意没了,自己还赔了买家4500元迟延交货赔偿金。这次买卖“亏大了”!

事情还要从去年11月份说起,当时王先生从网上接了一笔订单,按照买家的要求将重27.45千克的玩具交由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在曲周县的加盟商陈某邮寄。让他没想到的是,买家接到包裹后发现玩具的数量、重量缺失,拒绝签收。包裹遂又经陈某退还给王先生,陈某还给王先生写下了欠条。由于货品缺失,王先生赔偿了买家4500元的迟延交货赔偿金。

好好的一单生意到最后不但没有挣到钱,还赔进去4500元,这让王先生很恼火。自己明明寄出的是足量的货品,为什么买家收到时会出现缺失呢?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找负责邮寄的陈某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谁接了我东西,我就告谁”?诉讼也不能“简单粗暴”??
为了讨个说法,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承运货物的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退还丢失的部分货物,或按照物品价格赔偿4976元,并赔偿自己由此损失的4500元迟延交货赔偿金。但是,不久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作为被告的陈某“主体不适格”。听了法官的解释,王先生才明白:与自己订立邮寄服务合同的是“宅急送”快运公司,而不是陈某个人。自己“谁接了我东西,我就告谁”的想法未免有点“简单粗暴”了。

虽然诉讼请求被“驳回”了,但王先生并不想就此作罢。不久之后,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只不过这一次是将陈某和其加盟的“宅急送”一起列为了被告。

“宅急送”在接到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依据《运单契约》有关管辖的约定,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该项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异议被驳回。
 维权也要有理有据,法院告诉你该“咋告”、“咋赔”
 庭审中,法庭就王先生最关心的“咋告”和“咋赔”问题给出了答案。
 在既有快递公司,又有加盟商的情况下,应该“咋告”?
 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宅急送”签订有快运加盟合同。“宅急送”在陈某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拥有合法企业法人等)的情况下,默许其使用“宅急送”提供的运单从事快递业务,寄件人在邮寄物品时完全有理由相信经营快递业务的主体的是“宅急送”。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宅急送”运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与王先生订立邮寄服务合同的是“宅急送”,而非陈某个人。

王先生将货品交给被告“宅急送”寄送,被告应该依约将货品安全运抵目的地并交予收货人。在邮件寄递过程中,因被告“宅急送”工作人员丢失邮件内部分货品而给王先生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是“宅急送”快运公司,而非陈某个人。
在既有货品损失,又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应该“咋赔”?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物品重量为27.45千克,已经不属于《邮政法》的邮政赔偿范围。“宅急送”运单上虽有关于赔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若依此最高5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显示公允,不利于促进快递企业尽责、谨慎地履行法律义务。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宅急送”应对王先生实际损失4976元及运费35元予以赔偿。王先生主张的延迟交货损失4500元,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也无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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