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的劳动法问题探讨》
一、9月3日放假这一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是不放假的。但是,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是特殊的纪念日。国务院以通知的方式对今年9月3日进行放假安排,而不是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把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纳入到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应属于临时性的纪念日放假安排。可见,9月3日放假一天并不属于法定假日。
二、9月3日劳动者继续上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加班工资?
9月3日属于纪念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争议较大。争议焦点在于需不需要支付,以及如需支付应按什么标准支付问题上面。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应参照法定节假日标准支付,算加班,按3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支付,虽然不是法定节假日,但是既然国家安排劳动者休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上班,应当参照双休日加班的标准算加班工资,即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支付,虽然不是法定节假日,但是既然国家安排劳动者休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上班,应当参照双休日加班的标准算加班工资。但是,由于双休日是无薪假,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由于9月3日属于有薪假,其月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该日的工资,所以只要按照另行支付100%的日工资标准的加班工资即可。
第四种观点(本人观点)认为,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因为,9月3日属于纪念日,纪念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比如3月8日是妇女节,国家妇女放假半天。如果女职工在妇女节照常工作的,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9月3日并非属于星期六、星期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9月4日、9月5日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则应当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三、9月3日劳动者如拒绝上班,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国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在9月3日休假,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一天上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旷工处理。但是,如果因为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安排劳动者及时抢修,或者如医疗、公交和水、电、煤气等面向社会服务的行业及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而劳动者拒绝的,则可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附: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
调休放假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
调休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有关纪念活动顺利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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