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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将多动症儿童赶出校园
全纳教育已成为全球特殊教育的主流,中国却在倒退,进入普通公立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日渐减少。而美国,在诸项法案和判例的指引下,特殊儿童的全纳教育日臻完善。
作者:刘锐
近日,河南一小学生因发育迟缓,上课好动,40多名家长联名要求驱逐,被迫离开了学校。毫无疑问,这严重违反了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家长和学校没有权利将儿童隔离——谁也没有这个权力。在全纳教育的普及下,特殊儿童不仅应与普通儿童共同学习,而且该得到特别保护。
但是,在中国,特殊儿童无法享受到与普通儿童一样的教育权,仍然有大量特殊儿童甚至无法接受义务教育。据2007年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国共有残疾人口8,296万,0-6岁残疾儿童141万人,6至14岁的学龄儿童残疾儿童246万,而2009年,中国适龄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仅有79.3%,相比之下,普通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是99.4%、初中入学率是99%。
2008年,中国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占中小学生人数比例仅万分之二,仅为41.74万,而美国同期则是11.74%,超过500万。
受教育率低,导致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占中小学生的比例就低。根据中国教育部的数据,2008年,中国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占中小学生人数的万分之二,仅为41.74万,而美国同期则是11.74%,超过500万,但美国的人口不到中国的四分之一。
成都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四川日报
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在全球针对特殊儿童实行全纳教育之际,中国的特殊儿童就读普通学校的比例却在下降。2001年,70%的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就读,人数约27万,而到2011年,减少到了22 .18 万人。但是,此消没有彼长,特殊教育学校发展缓慢,2011年,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为1767所,与2001年比,只增加了236所,而据2011年的调查,有75.6%的特殊教育学校无法满足日常教学需要。但在中国官方的描述中,中国的特殊教育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龙头、以特殊班为骨干、以大量的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这个龙头并没有起到带头作用。
2015年,中国的特殊教育预算是10.8亿人民币,而美国是126亿,单位美元。
发展滞后的最重要原因是经费不足。据《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报告2012》,特殊教育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仅占全国各类教育费用总支出的0.35%,而且地区差异极大。2015年,中国的特殊教育预算是10.8亿人民币,美国是126亿,单位美元。
如此巨大的差异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美国的特殊儿童教育类似于全纳教育,其宗旨是让特殊学生融入正常学生中去,而不是隔离开来,区别对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纳教育观念一直是美国国会立法和法院判决的重要标杆。在诸多法条和判例的推动下,美国特殊儿童教育体系日臻完善,特殊儿童已经享受到了和普通儿童一样的教育权利。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的平等权,为特殊儿童争取同等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
关于特殊儿童的教育权要从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说起。尽管这一案件与残疾儿童无关,但当时的黑人儿童是弱势群体,是“特殊”儿童,他们所处境遇与残疾儿童类似。最高法官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隔离但平等”的先例,认为公立学校不可以隔离白人和黑人,因为白人学校的资金、设施、师资等资源远比黑人学校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的平等权,这一修正案也为特殊儿童争取同等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
如果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拉开了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前奏,那1973年第93届国会通过的《康复法案》则是正戏开场。该法案对残疾人的教育权投以关切。其中第504节规定,“任何联邦财政资助、行政机构或美国邮政主持的项目和活动,不能仅因残疾就禁止其参与和享受,也不能受到歧视。”本地教育机构、职业教育系统或其他学校系统皆属此类。
在实施过程中,美国教育部发布了一项规定,作为《康复法案》第504节的补充,要求每个学区要为辖区内符合资格的残疾人,不论是什么残疾、有多严重都要提供“免费且合适的公共教育” ( FAPE ),这后来成了特殊儿童教育权最响亮的名号。
此时,美国残疾儿童的入读公立学校的比例仍然很低,只有约20%,很多州明确立法不允许特定伤残(如聋哑、智障)就读公立学校,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75年国会通过《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此后,要求所有接受联邦资金的公立学校都要为残障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要求学区为残疾儿童的家长提供可以申诉的行政流程,他们有权就行政机构的决定提出司法审核;而且要尽量为残疾儿童创造限制少的环境,尽最大可能提供与正常儿童交流互动的机会。这为后来的全纳教育提供了进一步法律保障。
“免费且合适的公共教育”包括为残障儿童专门设立以满足他们独特需求的教育指导,并由必要的服务支撑,让儿童从中受益。
法律既立,实践不易。这项法律没有严格定义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免费且合适的公共教育”等核心概念,直到1982年,最高法院对“亨德里克·哈德森中心校区诉罗利案”的判决,厘清并界定了这些概念。在最高法院的解释里,“特殊教育”是指,无需父母或监护人花费一分钱,专门设定指导,满足残障儿童的独特需求,包括教师指导、身体指导、家庭指导和医院等机构的指导。“相关服务“是指交通等发展、纠正和其他辅助服务,帮助残障儿童从特殊教育中受益。”大法官仁奎斯特最后总结道,“免费且合适的公共教育”包括为残障儿童专门设立满足他们独特需求的教育指导,并以必要的服务支撑,让儿童从中受益。
1990年,国会修订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法案,并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这是目前美国针对特殊儿童教育最完整的法律。法案分为六个部分:个人化的教育项目、免费且适用的公共教育、限制最少的环境 、合适的评估、家长与老师的参与、程序护航。1997年,进一步修订了此法案,残疾儿童包括3至9岁发育迟缓的儿童。2004年又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改进法》。
全纳教育发展迅速 /picture-alliance/dpa
《残疾人教育法》要求,尽最大可能为残疾儿童创造限制最少的环境,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中”,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制定计划,满足其独特的教育需求。个人化的教育项目小组须包括儿童的父母、至少一位该儿童的老师、一位特殊教育教师、一位能够评估儿童的人士(如学校的心理咨询师),从而为每一个残障儿童提供“免费且合适的公共教育 ”。不仅如此,法案赋予家长及残疾儿童很多权利,比如全程参与关于儿童安置和教育决策的会议。
2002年,第107届国会通过《有教无类法》,针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弱势学生,与《残疾人教育法》互补。2009年,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其中为特殊教育提供了122亿美元的资金,兑现了竞选时许下的诺言。2012至2013年,接受特殊教育的美国3岁至21岁残疾青年和儿童共640万人,占所有公立学校学生的13%。
参考资料
McLaughlin, Margaret J (2010). Evolving Interpretations of Educational Equity and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The Editors of Encyclop?dia Britannica (2014).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Hendrick Hudson Central School District v. Rowley. Encyclop?dia Britannica.
NCES (2015). Children and Youth with Disabilities. National Center of Education Statistics.
彭霞光 (2013). 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现状研究. 中国特殊教育.
张朝, 于宗富, 方俊明 (2013). 中美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实施状况的比较研究. 比较教育研究.
题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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