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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罗马共和:法治的开始

1 罗马共和:法治的开始

   2009-05-10 14:12 星期日
  
  古时的神庙,还有一些我们现在不大好想像的功用。比如说,它也是存钱的银行。这当然,不是现在这种可以放贷借款收息的银行,而更象一个保险箱存放地点。神庙中本来就有一些信众的香油钱。这种神圣的地方,民众比较信任,盗贼也不敢乱来,所以慢慢就成了存钱的地方。读过《圣经》的人都知道,犹太人在耶路撒冷的圣殿也有过类似的功能。这其中,也不只是存放钱,罗马人立下的遗嘱,也是存放在炉灶仙子庙中,到过世之后才能打开。而罗马军队外出攻打其他的城邦或部落时也很清楚,最好的抢钱地方,往往就是神庙与礼拜场所。所以有人评论过,对人家古代人来说,神庙是他们的银行;对我们现代人来说,银行是我们的神庙。
  
  罗马的法律,开初也与神庙、祭司有关。所谓法律,简单来说只是大家一起立下的一些规矩而已。立下规矩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难的是规矩定立之后,大家还愿意遵守。这当然一方面要有国家机器的强迫,另一方面,则是把这些规矩神化,以赢得大家的敬重。在犹太人的历史上,宗教与法律完全是一家。法律的制定,写入《圣经》之后,那都是摩西受上帝启示下颁布的。在古罗马,司法过程之中也有许多宗教的成分。即使是现代,美国人上法庭作证时,最先的一道程序就是手按着《圣经》发誓自己一定说真话。就连我们不信神的中国人,报纸上也常常可以读到“在神圣的法律面前,。。。”这样的字句。
  
  随着时间的推移,祭司们对司法程序的掌控越来越紧。虽然立法权在百人队大会或是部落大会,但是诉讼程序之中时常要占得神灵的意旨,要选择吉日开庭,还要配上各式肃穆的祈拜。到后来,相关的规定变成了只有祭司们才知道的职业秘密,也因此方便了他们可以操纵司法。当然,这样的问题,也不只是古代才有。在现代的西方,法律变得如此复杂,也就只有律师们才知道其中的程序该怎么走。律师的收费是一个小时上百美金起跳,所以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但是你如果付得起相关的费用,那你就比别人更平等。
  
  古罗马的法律倒是没有这么复杂,只是司法程序掌握在祭司们手中,受益的是贵族,吃亏的是平民,由此引起了平民与贵族的另一轮阶级冲突。双方妥协之下,设立了一个十人小组,在公元前450年前后将所有的法规变成文字,刻在十二块铜板上,公布示众,形成所谓的“十二铜表法”,将司法从祭司们的手中剥离了出来,也将历史存积下来的法规做了一个系统的文字整理。
  
  按照现代的标准,“十二铜表法”并不能算作一套完整的法律。它没有系统的处理方方面面,只是收集了一些详细、具体的规定,来处理当时那种以家庭、家族为基本组成单位,经济生活还相当原始的农业社会里所经常遇见的问题,比如说婚姻,财产,继承等等,处理包括地界,围栏,生畜,果树,奴隶,还有对人身与财产的侵害所造成各式争端。
  
  “铜表法”并没有完全保留下来,现在的我们只能从其他文献的片断引用之中,看到一个梗概。这其中,司法的程序占了不小的篇幅。在当时的罗马,别说官府或警察,恐怕连个纠察都没有。所以,原告到庭上告状的时候,要记得亲自去通知被告一方。也就是说,通知被告出庭是原告的职责。判决下来的赔偿也得原告自己去向被告讨取。如果有证据显示被告明知开庭时间却故意不到,原告就有权将被告抓起来,强迫他出庭。但是如果被告是因为年纪太大,或有病在身而行动不便,“铜表法”规定原告必须自己备好一个推车,至于说车上要不要放个垫子则由原告自己看着办。
  
  我们前面提到过古罗马对欠债人的严厉,这在铜表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得出来:
  
  “自己坦白或被法庭确认的欠钱人,必须在三十天内将钱还清。”
  
  “三十天过后不还者,债权人可以动手,将他押来法庭。如果他还不能偿还法庭所确认的债务,也没人替他顶债,则债主可以给被告带上不少于十五磅重的枷锁或铁链。”
  
  共和体制下,对私有财产的认定与保护,也在铜表法里得到确认,只是其中有些情形可能是现在生活在城市里的读者们不大容易想像得到的:
  
  “在外邦人面前,罗马人的财产权不受挑战。”
  
  “如果小偷在晚上偷东西时被人打死,他的死不受追究。”
  
  “任何人故意纵火烧毁他人的房屋或谷场上收起的粮食,应该先绑起来挨一顿鞭打,然后放在柴火堆上烧死。如果是不慎引起火灾,他应该赔偿损失。如果赔不起,则应该接受轻于死刑的惩罚。”
  
  “如果邻居家的树木被风吹倒压在你的地界内,你有权将它移开。”
  
  “如果你家果树上成熟的果子落在了别人家的园子里,你有权将地上的果子收归己有。”
  
  还有一些规定,则是显现出当时的一些奇特的风俗:
  
  “出生后有严重缺陷的孩子应该尽快处死。”
  
  “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得通婚。”(这一条后来被废止。)
  
  “正在接受军事训练的男子,在训练结束前,不许结婚。”
  
  “遗体不许在罗马城内安葬或火化。”
  
  “举行葬礼时,女人不得在罗马城内哭天喊地。”
  
  这些条文虽然读起来有点让人哭笑不得,却至少直接了当,不像现代法律那么高深或是绕口,倒是有点像基层乡村中订下的乡民公约。但是这些原始的规定,却蕴藏了古罗马对西方政治文化最重大的贡献。这一贡献不在于条文本身,而在于它们的公布与发表,把宗教与法律分割开来。读过《圣经》的人都知道,那里面也有许多规定,特别是在《出埃及》与《申命记》之中。犹太人后来还根据那些条文,发展出一整套极为详尽的摩西律法,仔细规定了日常生活中吃穿住行的各个方面。但是,摩西律法是祭司与经学教师通过细抠《圣经》之中的文字发展出来的,是掌握在宗教当局手中的清规戒律。而其中的分歧与争论,涉及的是对上帝的敬仰与崇拜,弄不好就成了教义之争,照我们的话说就是“上纲上线”。要是搞成教派之间的争斗,大家都不容易后退,非得斗个你死我活。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古罗马,将法律条文从祭司手里拿出来之后,公诸于世,变成世俗事务的一部分。当然,争论也是免不了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制定与修改都会牵扯到不同方面的利益。但是这至少不是教义之争或路线斗争,妥协的空间要大出许多,修改完善的工作也容易许多。铜表法公诸于众之后,罗马开始出现职业教师,教人使用其中的规定来保护自己。这些规定也还不算太复杂,可以用来教育孩童,据说罗马学童的一项课程就是要把铜表法全文背下来,罗马贵族们也开始请人教他们的儿子学辩论术。从此,主导法律的是律师,形成的是一种好打官司,好抠法律条文的习惯。在这一点上,现代的西方倒是跟古罗马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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