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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2来源:吉安市委老干部局作者:

吉人社字[2012160

井冈山管理局政治处、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直单位办理程序仍按2001年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中共吉安市委组织部      中共吉安市委老干部局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市民政局

                  吉安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0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生活补助。

   (一)父、母(包括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又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同)、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下同),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77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7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二)在计算遗属生活补助时,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遗属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四)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发给遗属生活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省直单位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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