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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九类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的现象及问责案例(附公车配备标准,含新能源车)

来源:纪法指引综合整理自共产党员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这九种配备和使用公车的现象违规

在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情况下,一些党员干部“既得利益”被打破,“额外收入”渠道被堵死,但是一些党员干部长期形成的不良用车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即使领取了车改补贴,仍然“心有不甘”,便心存侥幸,开动“歪脑筋”,玩起“新花招”,想方设法规避监督、逃避处罚。于是出现了私车公养,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甚至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等多种新问题、新现象。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主要包括九类现象:

一是公车私用趋隐蔽。包括:变通私用,即将公务用车当作接送上下班的通勤车使用;租车私用,即用公款租赁车辆逃避监督;公私混用,即打着办公事名义办私事;擅驾私用,即公车长期被驾驶员私开私用;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案例:河南焦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调研员吴某某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吴某某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又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企业阳光公司的公务用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2019年6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二是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包括:不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超出单位公车规定编制增加公车配备;采取公车挂私人车牌照、外省车牌照等,逃避监管;公车主管部门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导致单位超编制配备公车;在指标上花心思,通过“转嫁”方式试图为违规配备披上合理外衣。

案例:贵州六盘水市委政法委员会原副县长级干部卢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2020年12月,卢某还因为涉嫌其它违纪违法问题,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是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即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过规定的标准(排量、价格、车型)配备公车(包括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或者违规审批超标配备车辆。

案例:河南省民权县水利局局长李某某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5年4月,时任民权县程庄镇党委书记李某某安排工作人员购买一辆福特翼虎汽车,购车款及税费等250360元以办公费、交通费等名义入账。2017年12月该李调任县水利局局长后,该车仍由其使用。2019年7月,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相关车辆予以追缴。

四是配备豪华内饰。即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案例:2016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褚某某先后两次安排人员更换一台公务用车奥德赛全车真皮椅套内饰,产生费用1.3万余元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费名义公款报销。2018年12月,褚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是借用占用换用享特权。即以“借”为名掩人耳目,长期使用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同时将产生的燃油费、维修费等车辆费用转嫁给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

案例: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任盈江县粮食局局长王某某,长期占用盈江县粮油购销总公司(盈江县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车辆开展业务活动,2016年8月盈江县公务用车改革以后,王某某依然占用下属企业车辆至2016年12月。王贵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是租用超标公车。即长期租赁豪华车辆当作公车使用。

案例:青岛仲裁办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某某超标准使用公车等问题。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王某某超标准使用单位租赁排气量为2.0升的凯美瑞轿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还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

七是油卡消费搞任性。即办理加油主、副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揩油”,或利用公务油卡管理漏洞,用油卡购买个人消费物品。

案例:2016年重庆市璧山区公务车改革前后,苏某某在保管、使用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公务加油卡过程中,将公务加油卡直接用于个人消费达0.63万余元;使用公务加油卡套现2.8万余元,并将其中1.4万元据为己有,其余用于解决监理站相关费用。2018年12月,苏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是私车公养。包括私油公供问题。如借“私车公用”之名报销私车产生的相关费用,或利用保管公务加油卡的便利,为私家车加油。私车公修问题。如以私车冒充公车,到单位定点维修厂维修,费用由单位结算。私票公报问题。如将私车产生的保险费、维修费、年检费等发票拿到公家报账。

案例:2016年至2018年,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勤人员严某某,擅自挪用公司公车油卡为个人及其亲属的私家车加油,累计305次,涉及费用8.8万余元。2019年1月,严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违纪款项被收缴。

九是私驾公车发生事故。即党员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云南省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某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8年4月,李某某驾驶公车载着亲戚朋友以“回访”企业为名到羊岑乡蓝莓基地游玩,返回途中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0月,李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审查这类案件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是否违规配备公车,含是否超编制配备公车。二是购车标准是否超标。三是购车资金来源。四是有的单位逃避监管问题,把公务车辆以私人名义上牌。五是公车私用问题,有些行为明显违规的该处理就处理,有些不明显的,则对本人批评教育,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这方面既讲纪法效果又讲社会效果,可能会比较好,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延伸阅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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