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赵某永、赵某国贪污一粮食直补款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603刑初37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永,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鲁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国,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鲁看守所。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永、赵某国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帅、左涛、邸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永、赵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赵某国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至2012年间,以其妻子吴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13475.16元,以其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6286.84元,共计19762元。上述虚报款项除2011年全村都未发放,其余都被赵某国领取并据为己有。
2、被告人赵某永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2014年两年以其二嫂王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9240元,以其侄子赵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7940元,以其三嫂刘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4400元,以其侄子赵某3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7940元,以其儿子赵某1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10088元,共计39608元。上述虚报款项均被赵某永领取并据为己有。
3、赵某永任职期间与赵某国商量后,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以赵某国妻子吴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3654.4元,以赵某国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7710元,以赵某国长子赵某2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3696元,以赵某国二儿子赵某4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10850元,二人共同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25910.4元。其中,以赵某4名义虚报的粮食直补款被赵某永领取,以刘某、吴某某、赵某2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被赵某国领取。
赵某永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65518.4元,其本人实际冒领50458元,用于家庭花销;赵某国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45672.4元,其本人实际冒领30270.4元,用于家庭花销。被告人赵某永、赵某国已将涉案赃款全部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永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65518.4元,实际冒领50458元;被告人赵某国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赵某永,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45672.4元,实际冒领30270.4元。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某永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国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赵某国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至2012年间,以其妻子吴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13475.16元,以其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6286.84元,共计19762元。上述虚报款项除2011年全村都未发放,其余都被赵某国领取并据为己有。
2、被告人赵某永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2014年两年以其二嫂王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9240元,以其侄子赵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7940元,以其三嫂刘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4400元,以其侄子赵某3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7940元,以其儿子赵某1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10088元,共计39608元。上述虚报款项均被赵某永领取并据为己有。
3、赵某永任职期间与赵某国商量后,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以赵某国妻子吴某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3654.4元,以赵某国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7710元,以赵某国长子赵某2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3696元,以赵某国二儿子赵某4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10850元,二人共同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25910.4元。其中,以赵某4名义虚报的粮食直补款被赵某永领取,以刘某、吴某某、赵某2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被赵某国领取。
赵某永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65518.4元,其本人实际冒领50458元,用于家庭花销;赵某国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45672.4元,其本人实际冒领30270.4元,用于家庭花销。被告人赵某永、赵某国已将涉案赃款全部上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和个人简介证实:赵某永,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大庄村村委会主任;赵某国,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到2011年12月任向阳堡乡大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到2015年任向阳堡乡大庄村党支部书记。
2、2008到2015年粮食直补款和综合直补花名表、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永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65518.4元,实际冒领50458元;被告人赵某国虚报粮食直补款共计45672.4元,实际冒领30270.4元。
3、证人李某证实,2009年1月19日、2011年5月31日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储户姓名为刘某,取款人签名处是李某,是因为李某正好在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排队排在前面,大庄村赵某国正好也来取款,赵某国就把刘某的存款折给了李某让李某代取,取出钱后全部交给了赵某国。
4、证人刘某证实,2009年11月13日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金额为475元,2014年4月27日农村信用社个人取款凭条,金额为8400元的取款单上刘某二字不是刘某本人签的。
5、证人赵某3证实,赵某3的粮食直补款是以其父亲赵某永名义领取的,也不清楚赵某永以其名义领取过粮食直补款。
6、证人赵某4证实,2008年至今赵某4的粮食直补款一直是以其父亲赵某国名义领取的,从来没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过。
7、证人王某某证实,2008年至今王某某的粮食直补款是以其丈夫赵宏士名义领取,从来没有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过。
8、证人刘某某证实,2008年至今刘某某的粮食直补款是以其丈夫赵宏亮的名义领取的,从来没有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过。
9、证人张某某证实,2011年大庄村的粮食直补款,村民向我反映粮食直补面积审报不公平,当时我考虑到村民的安定,我通知区邮政储蓄银行代发点今年不要打入各村民账户,临时打入个人账户,等待村民意见统一后,重新打入各村民账户或提取现款发放。2011年因全区村委会换届,大庄村原任村支书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赵某国不再担任村干部,怕麻烦不愿意给村民发放,新当选村干部赵某永准备给村民发放此款,赵某永于2013年将此款全部提出,但由于村民还继续反映粮食直补款审报时存在不公平,新的发放办法,村民意见又无法统一,村干部于2013年将现金连同存折、发放花名表,一并交给我保管至今。
10、中国农业银行交款凭证证实、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赵某永、赵某国所贪污的所有赃款都已上缴。
11、被告人赵某永的供述证实:2012年1月份赵某永担任大庄村村村委会主任,负责全村的全面工作,在申报粮食直补款时发现赵某国在任职期间一直以他妻子吴某某、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赵某永就找赵某国说:“你当干部期间一直以你妻子吴某某、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我现在还给你继续报上,你领上,我再以你二儿子赵某4的名义虚报一些,然后我领取。”之后2013年、2014年赵某永以吴某某、刘某名义虚报的粮食直补款由赵某国领取。2013年赵某永以赵某国二儿子赵某4的名义虚报4900元,以赵某永二嫂王某某的名义虚报4740元、以赵某永侄子赵某名义虚报4040元、以赵某永三嫂刘某某名义虚报4400元、以赵某永侄子赵某3名义虚报4040元、以赵某永儿子赵某1名义虚报5768元的粮食直补款由赵某永领取了。2013年以吴某某名义虚报的3654.4元、以刘某名义虚报2640元粮食直补款赵某国领取了;2014以赵某国儿子赵某4名义虚报3000元、以王某某的名义虚报4200+300元、以赵某名义虚报3600+300元、以赵某3名义虚报3600+300元、以赵某1名义虚报4320元都由赵某永领取了。以刘某名义虚报2400+300元、以赵某2名义虚报3296+400元的粮食直补款由赵某国领取了。2015年赵某永以刘某名义为赵某国虚报粮食直补款2070元、以赵某4的名义为自己虚报粮食直补款2450元。我单独与赵某国共同虚报冒领的粮食直补款为66468.40元,实际冒领走的粮食直补款为47508元。
12、被告人赵某国证实,我从2003年到2011年12月任向阳堡乡大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8年我以妻子吴某某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615元、以我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720元;2009年以我妻子吴某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1740元、以我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175元;2010年以妻子吴某某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320元、以我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80元;2011年以妻子吴某某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2640.16元、以我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1911.84元,因2011年的粮食直补款年底还没有打入各村民账户,当时正遇换届选举,我不担任村干部了,一直没领到这笔款。2012年以妻子吴某某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8160元、以我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3400元;2013年度发放的粮食直补款是赵某永当干部期间申报的,当时申报时他和我说:“你当干部期间一直以你妻子吴某某、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我现在还给你继续报上,你领取,我再以你二儿子赵某4的名义虚报一些,我领取。”当时我也同意了。2013年赵某永以我妻子吴某某名义虚报粮食直补款3654.4元,我领取了、以我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了粮食直补款2640元,我领取了;以我二儿子赵某4名义虚报4900元,赵某永领取了;2014年以我弟媳刘某名义虚报2400元、以我长子赵某2名义虚报3296元我领取了。以我二儿子赵某4名义虚报3000元赵某永领取了;2015年赵某永又给以我弟媳刘某的名义虚报了2070元,这个款我至今未取,后我取出来上缴财政。我单独虚报的和与赵某永共同冒领的粮食直补款金额为42421元,实际冒领走粮食直补款29970元。
上述事实的各个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永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国家粮食直补款39608元,被告人赵某国在担任向阳堡乡大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19762元,二被告人共同虚报国家粮食直补款25910.4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因在犯罪过程中无法区别主从犯,故不作主从犯的区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永、赵某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从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并且已将自己贪污的赃款全部上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赵某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郭振中
审判员 梁文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 娇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合伙关系
以“西部大开发”名义在桂林开展“连锁销售”传销活动,
省纪委通报3起虚报冒领扶贫资金典型案例
把朋友灌醉后强行“刷脸”,盗走5万...法院判了!
夫妻一方生前负债,有这2个条件,债务由另一方偿还!
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