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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如何认定“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文章要旨

抓住“礼尚往来”和“明显超出”这两个关键词:1.有来有往,还是只来不往。2.是否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

实务问答

1.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的标准怎么认定?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11-26

问:2015年《条例》第83、84条(2018年《条例》第88、89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2018年《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2.哪些“礼尚往来”算违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5年第22期

记者沈叶:中国社会讲究人情世故,特别重视民情风俗,崇尚“礼尚往来”,婚丧嫁娶、寿辰生子等红白喜事少不了要包个红包、凑点份子钱,逢年过节少不了要探亲访友、走动走动,怎样做才能不踩纪律的红线?

对此,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83条第一款强调,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第二款强调“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张军表示。因为每个人的朋友、亲属之间以及彼此亲疏程度不同,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再加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风俗人情各异,从党内法规角度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也不太现实,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比如,某地流行的份子钱标准大约200元,某党员领导干部却收受来自好友的价值好几千元的厚礼,显然超出了礼尚往来的正常范畴。

  另外,我们也要注意理解“礼尚往来”的含义。《礼记》中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平等相待、有来有往,是礼尚往来的基本原则。依此,人情往来,包括礼金的多寡,应该对等、平等,这才符合“礼尚往来”的本义。“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张军解释。假设甲经常接受乙的送礼却从来没有回过礼,或者甲给乙送礼300,乙给甲送礼3000,一段时间内礼尚往来的天平总是偏向甲,那么我们免不了要追问背后的动机是否还是单纯的人情。

  同理,《条例》第84条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送礼者也作出了处分规定。收礼和送礼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此次《条例》新增这一规定,意在明确,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不仅收礼者要受处分,送礼者也同样为党纪所不容。

  需要指出的是,第83条和第84条中均没有提到“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利”等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条例》针对的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收礼、送礼行为。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受贿、行贿的,属涉嫌违法行为,可通过《条例》第27条、第28条来实现纪法衔接。

  前一段时间舆论热议的“收受礼金罪”最后没有在刑法修正案(九)出现,有人认为是很难从法律上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此次《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对党员干部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予以纪律规范。这是因为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与时俱进、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是其主要特点一方面便于在执纪实践中因应复杂多变的违纪形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路。总之,党员同志抓住“礼尚往来”和“明显超出”这两个关键词,正确理解《条例》相关规定的立规本意和内在逻辑并严格遵守,让人情的归于人情,纪律的归于纪律,有助于保证正常的人际交往,清清白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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