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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高保低赔”争议有望解决

商业车险“高保低赔”争议有望解决

【北京商报】日期:【2015-02-06】

      市场上对车险的“高保低赔”争议不断,未来这一问题有望随着费改而解决。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外披露,配合车险费改的“示范条款”经历了再次修订并征求意见,其中就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目前实施的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按折旧价格赔付,这就是市场上所指的“高保低赔”。很多人认为这有失公平,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中保协下发的2014版“示范条款”拟做出上述修订。当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据了解,目前商业车险通用ABC条款,为了配合费率市场,中保协将推“示范条款”供险企选择,同时险企也可自主开发定价。而“示范条款”对ABC条款进行了整合并完善,并对市场上此前存在争议或容易引发纠纷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除了“高保低赔”外,“无责不赔”也有望得到解决。此前无责车主在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索赔困难重重,即使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所承保的险企进行垫付、后期代替追偿也难度极大。因此,“示范条款”明确指出,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示范条款”还进一步扩大了车险的责任范围,如对现行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此前车险条款中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争议较大,而“示范条款”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了第三者范围。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此外,“示范条款”还精减整合附加险,扩大了主险承保范围,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而此前车险条款中的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也被删除,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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