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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范


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范 (2014年3月20日经信贷支持系统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为规范凯普康基金/公司—各省市公司对项目的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项目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地防范控制项目基金投资的风险,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特制定《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法律概念


1-1凯普康基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四个部分组成:

(1)凯普康基金/公司-基金管理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

(2)凯普康基金/公司-信用资产管理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

(3)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

(4)凯普康基金/公司-项目风控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


四大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建设各自独立,但系统运行相互紧密配合,在凯普康基金/公司总部(集团)的整体协调下形成有序的工作状态。


四大系统各省市分支机构成立相应的项目风控部,接受所属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1-2凯普康基金分设四大系统:

——凯普康基金/公司-基金管理系统。

——凯普康基金/公司-信用资产管理系统。

——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

——凯普康基金/公司-项目风控系统


1-3、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是为凯普康基金投资的各类项目,提供银行配套贷款服务支持的系统。


第二部分: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2-1、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设总裁1人,副总裁3人,总风控师1人。


2-2、下设六个部门:信贷项目部、项目监测部、财务部、办公室、国际部、战略发展部。


2-3、信贷项目部编制30人;项目监测部编制9人;财务部编制7人;办公室编制12人;国际部编制9人;战略发展部编制9人。


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总编制81人。


第三部分: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工作职能与责任划分


3-1、信贷项目部,负责接收凯普康风险控制管理系统审查通过的项目,并进行分类整理,根据不同的项目联系不同的金融机构,与银行信贷部门一起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估和贷前审查。


3-2、项目监测部,负责贷款使用全过程的监测和贷款回收以及撰写贷款使用的总结报告。


3-3、财务部,负责本系统的财务收支和管理。


3-4、办公室,负责本系统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等。


3-5、国际部,负责对接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合作、对外交流培训等工作。


3-6、战略发展部,负责研究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法规政策,为基金提供发展战略规划。



第四部分: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工作程序与决策机制


4-1、项目分类:凯普康基金/公司所投资的项目,按照总部“三百工程”组织实施,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A级):


AAA,未来十年期间,由总部(集团)直接规划与投资的上海自贸区六大国家级项目,包括:

中国纳税企业信用交易平台;

国家城镇化重大绿色项目投资交易平台;

地方政府平台债务与资产交易平台;

人民币国际化交易平台;

中资银行总行离岸总部;

外资银行总行离岸总部。


aaa, 各省市公司在本省市范围内推广的项目。

例如:“各省市城镇化重大绿色项目投资交易平台”(即各省市公司凯普康大楼项目)


AA,列入总部(集团)规划在全国范围推广的重点项目,或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


A,列入总部(集团)规划在区域或行业推广的重点项目,或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


第二类(B):

BBB,经省级发改委批准的各类项目;

BB, 经地市级发改委批准的各类项目;

B, 经县级发改委批准的各类项目。


第三类(C):

CCC,没有批文的各类项目;

CC, 没有批文的各类项目;

C, 没有批文的各类项目。


4-2、工作程序:


第一步,项目分类与登记:项目风控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送来的项目有由信贷项目部接收,并进行分类、登记;


第二步,由信贷支持系统总裁进行分工,把每一个项目分配到每一个项目经理手;


第三步,项目初审:由信贷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写出初评意见和联系银行的建议报总裁审批;


第四步,对接主办银行:根据总裁批示,由项目经理联系对接主办银行,与主办银行商定项目评估日期和工作流程;


第五步,实行项目评估:由信贷项目经理联系银行信贷经理一起组织项目评估专家组到项目所在地进行项目评估,并编写项目评估报告、贷款授信报告;


第六步,向银行信贷部门报送项目评估报告、贷款授信报告,进入贷款审批程序;


第七步,指导项目单位办理贷款手续。


4-3、项目评估要点:政策评估、法律信用评估、环境评估、技术评估、市场评估、财务评估、风险评估等。


4-3-1、政策评估,首先要了解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规定,是鼓励发展的行业还是限制发展的行业,有什么样的鼓励扶持政策,有什么样的准入门槛等;


4-3-2、法律信用评估,审查评估该项目单位有无法律诉讼或纠纷,项目申报手续是否合法健全,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等;


4-3-3、环境评估,审查有无权威部门和有资质单位所做的环评报告,环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没有环评报告和批准手续的项目贷款;


4-3-4、技术评估,分析项目所在行业世界和本国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及所处的技术层次,支持技术领先的项目;


4-3-5、市场评估,进行细致的市场调研,分析市场容量,支持市场容量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不支持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项目;


4-3-6、财务评估,进行详细的财务计算和分析,内部报酬率(IRR)要大于综合财务成本,大于社会经济增长率,净现值要大于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财务风险小。


4-3-7、风险评估,根据风控系统提供的风控报告,独立进行本系统的风险评估,研究风控手段和措施,风控措施不完备的不支持风控措施不完备的项目。


4-4、项目评估决策:


第一,独立风控决策原则: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进行项目风控决策。


第二,独立承担责任原则: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承担风控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终身追究责任原则:由于风控原因导致项目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由参与风控签名的委员承担经济责任,以其在项目或系统公司的股权以及收益来承担项目赔偿责任。


第四,董事长一票否决原则:董事长对完成风控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的终审权。

第五部分:分则


本规范总则是凯普康基金/公司信贷支持系统总的总体规则要求,信贷支持系统工作细则,将另行制定并公布。


银行贷款种类很多,各银行对贷款的管理办法细则都有一些差别,无法一一介绍,凯普康基金投资的主要是项目贷款,下面先介绍银监会关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一些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18

实施日期:200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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