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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是个什么理?

朱少华

合肥67岁老人李荣寿,2008718日骑摩托搭载一位女士,他称当时此女哀求,又是顺路,于是想做好事。李荣寿回忆,到达目的地后该女士说没有零钱,他则表示不用给钱,不想等人走远后,他却被运管处执法人员拦下,最终被罚款3万元。李荣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支持了处罚决定。运管处称李荣寿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违反基本常理。但对此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据410日中国青年报)

 

在判定一个人有没有违法和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时,常常有这样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这个案件中所谓的“依据”就让人一头雾水了。李荣寿顺路捎带了一位女士,运管部门在处理现场时,明明看到李荣寿没有收取对方的钱,李荣寿也把所有衣兜都亮出个底朝天。本来一个“没零钱”,一个也没想要,运管人员更无凭无据,这样一场“误会”就该马上解除。但是李荣寿却遇到高人了。运管部门认为,李荣寿捎带了一位女士,不仅没有收钱,事前更没有约定。这就“违反基本常理”了。而违反的结果就是罚款三万。

 

什么叫“基本常理”?按照运管执法人员的意思,那就是李荣寿捎带了人家,在这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常理”就是收钱。不仅要收,收的越多越符合“常理”。就像拾金不昧一样,捡到了别人丢失的钱物还还给人家,傻不傻呀?按照“常理”,不仅不能还,就是失主找上门来,也打死不能承认。忽然想到几十年前的雷锋,有记载,一九六零年初夏的一个星期天,雷锋因肚子疼到卫生连开了些药回来,见一个建筑工地上正在紧张施工,雷锋二话没说就推起一辆小车,帮忙干了起来。而且一干就是一整天,这也就是那个“特殊的星期天”的故事。

 

还有一件事,. 一次雷锋外出在沈阳站检票口,发现一群人围看一个背着小孩的中年妇女,原来这位妇女从山东去吉林看丈夫,车票和钱丢了。雷锋用自己的津贴费买了一张去吉林的火车票塞到大嫂手里,大嫂含着眼泪说:大兄弟,你叫什么名字,是哪个单位的?雷锋说:我叫解放军,就住在中国。非常遗憾,我在翻阅了许多雷锋故事后,竟然惊奇的发现雷锋几乎所有的好人好事都是“违背常理”的。星期天不好好休息,跑到建筑工地劳累了一天,而且全是义务。和那位妇女素不相识,竟然自掏腰包帮人家购买了一张火车票。如果依据合肥运管执法人员的意思,雷锋不是傻就是脑子有病。这都不符常理呀。

 

笔者并不是有意想拔高李荣寿的“觉悟”,年过花甲的老人,看到年轻的女士向自己哀求捎带一程,不仅顺路,更是举手之劳。只要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伸手帮忙的,这其实也是基本的社会公德,是公序良俗。不是李荣寿老人违反了基本常理,而是运管执法人员内心已经把“常理”颠覆了。他们所谓的“常理”恰恰是一种社会反常的“理论”,自私自利,见利忘义。也就是与社会真正的“常理”恰恰相反。可怕的是这些人不仅拥有这种观点,还把这种观点看成是社会普遍的价值观,甚至还把这种观点揉进自己的执法行为中,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德的亵渎,更是对“常理”的背叛。而李荣寿的所为,恰恰正是在践行“基本常理”,不过这个“常理”和运管部门的“常理”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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